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錄影監視系統設置及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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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本府所屬各單位)錄影監視系統設置及管理,以維護治安,並兼顧
    人民權益保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所屬各單位錄影監視系統之設置管理,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
    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錄影監視系統,指本府所屬各單位編列之預算,或其他政
    府機關補助款及民間企業人士捐助裝設之安全維護設備。

四、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縣警察局,主管機關得將辦理會勘、查核、調
    閱及管理事項委任轄區警察分局執行之,本府所屬各單位應配合轄區
    警察分局辦理。

五、錄影監視系統設置應就轄內治安要點縝密分析、研判,並實施現地會
    勘,規劃於治安要點、交通要衝、重要路口、偏僻巷弄、治安死角等
    治安、交通及其他公共安全上有需要之公共處所,擇定重點優先建置
    錄影監視系統。

六、錄影監視系統攝錄之影音,不得針對特定標的或私人處所。

七、錄影監視系統設備裝置於他人建築物上或電桿、路燈桿、交通號誌桿
    等有關處所,應事先取得所有權人或主管機關之許可。

八、錄影監視系統設備應自行取得合法電源,非經同意不得擅自接取他人
    電源使用。

九、本府所屬各單位設置錄影監視系統,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主管
    機關因治安需要及交通監控、維護場站與行車安全等目的所設置之錄
    影監視系統,不在此限。
    申請設置錄影監視系統,應就設置地點先行徵詢主管機關意見,並現
    地會勘後定之。
    申請設置錄影監視系統,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監視器數量、監控機房、監視器位置及所有連接線路之平面圖、
        配置圖。
  (三)設置處所之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
  (四)錄監系統設置後之維修計畫書。
  (五)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學校定之。
    第三項第三款應檢附文件,得於主管機關辦理會勘調查後提出。
    錄影監視系統使用年限5年,採購契約所訂保固期限不得少於2年,維
    修及網(線)路租用等需求經費,由申請單位逐年編列預算辦理。

十、主管機關受理設置申請許可案件,應召集本府民政局、工務局、轄區
    警察分局及相關機關、學校共同會勘審查。現場勘查時,裝設地點之
    村、里長及申請人得會同勘查或到場說明。

十一、主管機關為許可時,應附加下列附款:管理人應遵守本要點規定,
      違反者,同意接受主管機關依本要點規定處理。
      主管機關為許可時,除附加前項規定之附款外,得附加其他條件或
      負擔等附款。

十二、本府所屬各單位設置之錄影監視系統,以各該單位首長(主管)為
      管理人;管理人異動時,應向主管機關所屬轄區警察分局報備。
      前項情形,於各管理人卸任時,應辦理移交。其非以公款購置者,
      得不辦理移交,但應自行拆除或捐贈前項各單位,並列入財產登記
      。其不自行拆除或不予捐贈者,由主管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十三、資料之保管與運用:
    (一)主管機關所屬各分局應協調本府所屬各單位加強管理錄影監視
          系統資料之取用,避免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及電腦處理個人
          資料保護法第33條至第35條等相關規定。
    (二)前款錄監系統所攝錄之影音檔案資料應予保密,由各單位律定
          專人保管,保存期限為 1個月,屆滿保存期限應予銷毀,除因
          偵查犯罪嫌疑或調查其他違法行為外,不得任意借閱。
    (三)各單位因偵辦案件需調閱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儲存之影像資料
          ,應經保管(使用)單位主管同意,並設專簿(如附件一)登
          記備查。
    (四)前款民眾(即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或其他非偵查機關為發現
          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之行為而有調閱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儲存
          之影像資料之必要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經指明特定時段,填妥閱卷申請書(如附件二)向保管(使
          用)單位提出申請,由保管單位指派專人陪同取閱,如發現有
          得作為證據之資料者,應另依相關程序規定辦理證據保全。
    (五)前款規定所攝錄儲存之影像資料,除因偵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
          法行為,有繼續保存之必要者外,應於資料製作完成後一年內
          銷毀。

十四、器材之保養與維修:
    (一)本府所屬各單位裝設之錄影監視系統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器
          材管理、故障報修等事宜,並逐日檢視使用情形,作成檢查保
          養紀錄(如附件三)備查;單位主管應每週複查一次,並於當
          日檢查保養紀錄表內簽章;主管機關所屬各分局除平時應每月
          一次督導各單位錄影監視系統使用情形並做成紀錄外(如附件
          四),另得不定時抽查檢視所轄各錄影監視系統有無正常運作
          ,如發現有異常狀況或故障待修時,應立即查明處理。
    (二)本府所屬各單位專責人員針對錄影監視系統相關器材於保固期
          間內如發現有異常情事,除立即先以電話通知廠商派員檢修外
          ,並報請保管單位備查,以釐清責任歸屬;非保固期間內發現
          故障情形時,應即聯繫財產管理單位聯絡廠商進行維修或調整
          事宜。

十五、督導與考核:主管機關依本作業要點另訂督考計畫,定期及不定期
      抽查本府所屬各單位錄影監視系統資料保管與器材保養維護情形(
      檢查內容如附件 5),對於績優單位及未落實執行單位隨時提出檢
      討並辦理獎懲。

十六、獎懲規定:
    (一)本要點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儲存之影像,應遵守電腦個人資料
          保護法及其他法令相關規定,除偵查案件需要調閱外,非因公
          務不得對外公開影像資料,如發現有不當使用情事,依公務員
          懲戒法第 2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 2項第 4目
          、主管機關所屬各分局另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第 4點第 8款
          、第 5點第10、23款、第 6點第 5款等規定懲處。其他若涉有
          不法情事,另案移送法辦。
    (二)保養本項裝備器材得力人員獎勵辦法另訂之。

十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