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警察局推展照護退休警察人員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關懷與照顧退休警察人員,結
    合民間力量關懷連繫,協助各項急難救助、獎助福利等事項,以增進
    退休警察人員福祉,提昇照護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花蓮縣政府依法核准登記有案之花蓮縣退休警察人
    員協會(以下簡稱退警協會)。

三、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得為下列使用:
  (一)辦理會員代表大會、聯誼、藝文、參觀訪問等相關活動。
  (二)辦理會員急難救助、貧困、重病住院或死亡慰問等福利互助事項
        。
  (三)會務運作及其他團體成員照護相關事項。

四、本要點之補助申請程序如下:
  (一)退警協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及當年六月填具申請補助工作計
        畫(以下簡稱補助計畫),分二次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得逐次
        依預算及審查核定之額度補助。
  (二)退警協會依本局審查核定情形,辦理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五、申請補助計畫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主(協)辦單位、時間(期程)、參加對象、執行方法、經費支
        出概要暨活動支出明細。
  (二)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金額及備註(註明用途)。
  (三)其他本局指定之項目。

六、申請補助計畫由退警協會陳報,由本局依有關規定審核,必要時得召
    開審查會審核。審核之重點如下:
  (一)活動之必要性與效益。
  (二)福利互助之合理性與公平性。
  (三)行政費用之比例及經費分配之妥適性。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接獲本局補(捐)助核定文後,辦理補(捐)助案件經費結報時
        ,應檢附下列資料函送本局撥款。
        1.領據。
        2.收支明細表(如附表 1)。
        3.原始憑證。
        4.成果報告表(如附表 2)。
  (二)本局補(捐)退警協會辦理各項活動,其補助金額以不超過實支
        數 8成為原則,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
        )助比例繳回。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
        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五)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
        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
        金額。
  (六)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
        (捐)助比例繳回。
  (七)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
        ,應依規定繳回本局。
  (八)退警協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督導及考核:退警協會依本要點所受之補(捐)助,應按指定用途使
    用之。如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違反法令或
    虛(浮)報等情事者,本局應予糾正,除限期繳回該補助款項外;並
    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
    捐)助一至五年;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九、本要點及每季對於受補(捐)助之案件而非屬法令規定應限制公開或
    提供性質者,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
    (捐)助金額等資訊,均公開於網際網路。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本局得視實際需要,另訂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