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核發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
之代金並辦理意外事故保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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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核發代金及辦理之保險,係指下列人員(以下簡稱志願協助山
難搜救人員)執行「消防機關與協助救災機關團體處理山難支援聯繫
作業要點」之山難事故搜救工作:
(一)花蓮縣山難事故聯合搜救所定民間救難團體執行山難事故搜救工
作徵調之救災民力。
(二)個別志願協助執行山難事故搜救工作人員。
志願協助山難搜救人員因本職及其他法令規定領有津貼或辦妥保險者
,不得再依本要點規定領取代金及投保意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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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給代金金額如下:
(一)膳宿代金:每人每日新臺幣陸佰伍拾元整。
(二)交通代金:每人每日新臺幣壹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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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志願協助山難搜救人員之意外事故保險,依最高理賠新臺幣肆佰伍拾
萬元之額度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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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志願協助山難搜救人員參與搜救任務期間,自報到日起至勤務解除日
之實際搜救日數計算。個別志願協助山難搜救人員之代金及保險費,
應依參與搜救任務期間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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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花蓮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所轄各消防分隊應於搜救任務勤務
解除後七日內,檢附「山難事故搜救計畫」及「山難事故搜救成果報
告」、所屬志願協助山難搜救人員參與搜救任務期間之名冊及代金(
保險費)之明細,陳報消防局審核後發給並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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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消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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