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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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義勇消防人員之福利互助事務,
    設花蓮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互助會)。

二、互助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福利互助費之籌集、運用與管理事項。
  (二)關於福利互助費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三、互助會委員七人,主任委員由花蓮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局長
    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消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
    兼任之:
  (一)消防局行政科。
  (二)消防局會計科。
  (三)消防局人事科。
  (四)消防局政風科。
  (五)消防局災害搶救科。

四、互助會設下列各組:
  (一)行政組:由消防局災害搶救科掌理文書及一般綜合業務。
  (二)會計組:由消防局會計科掌理福利互助會計事務。
  (三)出納組:由消防局行政科掌理福利互助出納事務。

五、互助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消防局秘書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
    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組長三人、組員三人,均由消防局有關業務人
    員兼任,辦理經常事務。

六、互助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

七、互助會應設立專帳以記載各項收支帳目及財務狀況。

八、本要點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