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義勇消防人員之福利互助事務,
設花蓮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互助會)。
|
二、互助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福利互助費之籌集、運用與管理事項。
(二)關於福利互助費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
三、互助會委員七人,主任委員由花蓮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局長
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消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
兼任之:
(一)消防局行政科。
(二)消防局會計科。
(三)消防局人事科。
(四)消防局政風科。
(五)消防局災害搶救科。
|
四、互助會設下列各組:
(一)行政組:由消防局災害搶救科掌理文書及一般綜合業務。
(二)會計組:由消防局會計科掌理福利互助會計事務。
(三)出納組:由消防局行政科掌理福利互助出納事務。
|
五、互助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消防局秘書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
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組長三人、組員三人,均由消防局有關業務人
員兼任,辦理經常事務。
|
六、互助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
|
七、互助會應設立專帳以記載各項收支帳目及財務狀況。
|
八、本要點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