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暨獎勵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為利花蓮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作
    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超勤加班費非固定津貼,其支領對象、支給原則及超勤時數核計應依
    本要點審核作業,從嚴審核、核實發給。有冒領或審查不實者,應依
    法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支給對象:
  (一)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且實際執行外勤勤務之消防人員。
  (二)非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之消防人員,經各級主官(管)核定,
        依督導勤務分配表督(帶)勤或經指派實際執行外勤勤務。
  (三)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主官(管)、副主官(管)。

四、支給原則及標準:
  (一)超勤時數依勤務輪值表排定計算,各大、分隊人員(含救災救護
        指揮科專任執勤人員),每人每日以八小時為上限,每月最高超
        勤時數以一00小時為上限。
  (二)每小時支給標準,按行政院核定之加班費支給標準辦理(非主管
        按月支薪俸加專業加給二項總合、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
        總合除以二四0)。視預算編列情形核發,最高金額以行政院核
        定之數額發給。
  (三)每年度超勤加班費預算編列情形以不超過行政院核定之最高金額
        為限。

五、執勤時間:
  (一)各大、分隊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0時至六時為深夜勤,
        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為每日八
        時。
  (二)救災救護指揮科執勤官員,視勤務人力情形定之。

六、超勤時數核計方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超勤:
        1.依勤務分配表執行防災宣導、備勤、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
          、搶救演練、值班、裝備器材保養、待命服勤及其他臨時派遣
          等勤務,每日超過八小時(外宿日超過六小時)或每週超過四
          十小時之時數。
        2.非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之消防人員,以在規定辦公時間外,
          實際出勤執行或依督導勤務分配表督導外勤勤務之時數。(經
          各級主管核定)
        3.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正副主官(管),以在規定辦公時
          間外,備勤、督導勤務或帶班執行勤務之時數。
  (二)超勤時數以小時計,未滿一小時者不予計算,不同時段未滿一小
        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算。

七、作業規定:
  (一)超勤加班費之核支,應依據勤務分配表、督導勤務分配表、消防
        人員出入登記簿、工作紀錄簿或其他足資證明之出勤資料核計超
        勤時數,並依各單位核發程序核支。其分工如下:
        1.災害搶救單位:審查勤務項目及勤務編配。
        2.救災救護指揮科:審核勤務編配執行有無依規定落實及確實。
        3.人事單位:審核加班時數、時薪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4.會計單位:審核預算能否容納、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及
          金額乘算加總之正確性。
        5.各級主官(管)負責查(審)核之全責。
  (二)凡當日已支領值日費、旅費或其他費用,不得支領超勤加班費。
  (三)各大、分隊承辦人員及各科室審核人員每半年統計敘獎(嘉獎一
        次)

八、超勤、補休及獎勵:
    消防人員超時服勤者,得視人力及勤業務需要情形予以補休或行政獎
    勵。消防人員超勤已補休之時數,不得支領超勤加班費。
  (一)於國定假日執勤,應按實際超勤時數支領超勤加班費或擇日補休
        ,二者不可同時實施。
  (二)輪休日適逢國定假日者,予以補休一日。
  (三)各外勤人員(含外勤正副主管、隊員、救災救護指揮科值勤官員
        )超時服勤,因公無法補休,亦未支領超勤加班費者,給予敘獎
        ,辦法如下:
        1.外勤各大、分隊每人每月補(特)休一天。
        2.每三個月累計時數未達一00小時者,併年終考績參考。
        3.每三個月累計時數每達一00小時者,嘉獎一次(餘此類推)
          ,未滿一00小時剩餘之時數則累計至次月。

九、超勤加班費所需經費由本局循預算程序,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