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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為自治財政需要及充裕財源,並維護地方景觀 之保育及永續發展,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開徵之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以下簡稱本特別稅),課 徵年限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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