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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土石採取許可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或土石採取人自行廢 業者,依實際土石採取數量核算其應納稅額。有短繳或溢繳時,應予補 徵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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