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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財政部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臺財稅第八一一六七六一三六號
    函頒修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之實施,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房屋構造類別,以建管單位核發之使用執照所載為準;其無使用執照
    者,依建造執照為準;但未領建造執照者,其構造別依下列說明認定
    :
  (一)鋼骨造:建築物之樑柱構架以各種型鋼組合而成,以支承垂直及
        水平載重。
  (二)鋼骨混凝土造:柱樑使用鋼骨為主筋,澆灌混凝土之房屋,其牆
        壁及床版大部份為鋼筋混凝土造。
  (三)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柱樑使用鋼骨,間有部分使用鋼筋為主筋,
        澆灌混凝土之房屋,其牆壁及床板大部分為鋼筋混凝土造。
  (四)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以混凝土配以鋼筋或鋼材建造。
  (五)預鑄混凝土造:房屋之樑、柱、樓板、牆面等預先在工廠依設計
        尺寸灌鑄,養護後再運至工地併裝組立而成。
  (六)加強磚造:構造主體為磚造,而其柱樑使用鋼筋混凝土補強,但
        其牆壁仍承載垂直荷重,其床板大部分為鋼筋混凝土,屋頂大部
        份為鋼筋混凝土或山形木造屋架。
  (七)鋼鐵(架)造:柱樑使用各型鐵材,其牆壁大部份為鐵骨,屋頂
        為山形鐵造屋架。
  (八)木造:柱樑牆壁使用木材之房屋,其屋頂大部份使用木造,或竹
        造屋架。
  (九)石造:柱、牆壁使用石塊之房屋,樑大部份使用木造,屋頂大部
        份為山形木造或竹造屋架。
  (十)磚造:柱、牆壁使用紅磚之房屋,樑大部份使用木造,屋頂大部
        份為山形木造或竹造屋架。
  (十一)土造:房屋之柱牆壁使用土塊砌成,屋頂大部份使用木造或竹
          造屋架。
  (十二)竹造:房屋之柱、樑、牆壁使用竹材,屋頂大部份竹造屋架。

三、頂層樓梯房若其面積未超過二十平方公尺者,不予計課。

四、房屋稅籍牌免於編訂,平面圖仍應繪製,於納稅義務人申請時,請其
    提供,如未提供,應洽建管單位提供。

五、房屋現值之評定,不考慮獨立戶、中間戶或邊戶。

六、房屋現值之核計,以「花蓮縣房屋標準單價表」(附表一)、「花蓮
    縣各類房屋耐用年數及折舊率標準表」(附表二)及「花蓮縣房屋地
    段加減率表」(附表三)為準據。

七、無電梯設備之五層以下分層所有之樓房,其房屋現值應依「五層以下
    分層所有樓房價值分擔標準表」(附表四)分層遞減率標準評定。

八、房屋設有電梯者,電梯之價格應依照「電梯設備工程費概算表」(附
    表五)內之價格予以評定。

九、房屋構造別或用途別,在房屋標準單價表內未列入者,比照已列有之
    類似類目,評定課徵,無類似類目可資比照時,另行按實際之工料評
    估。

十、新建、增建、改建房屋在八十一年九月一日以後建築完成者,適用財
    政部八十一年修訂之「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
    評定現值,其完成日期之認定,應以使用執照所載日期為準,無使用
    執照者,以完工證明所載日期為準,無使用執照及完工證明者,則以
    申報日為準。

十一、本注意事項,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如有未盡事宜者,得
      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