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主管財務罰鍰提撥主辦查緝機關獎金分配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依法應提撥主辦查緝機關之在職出力人員獎金作為十成分配,其分配
    標準如左:
(一)縣政府三成。
(二)稅捐處七成。
三、縣政府部份:將應得之提成獎金作為百分之一百,並按左列比例分配
    :
(一)縣長分之十二。
(二)副縣長百分之十。
(三)主任秘書及財政局長各百分之八。
(四)餘百分之六十二由財政局就局內員工按照職責及工作成績分配。
四、稅捐稽徵處部份:將應得之提成獎金作為百分之一百,除先行提撥百
    分之二十,作為稅務人員互助基金外,餘額再作為百分之一百,按左
    列比例分配:
(一)處長百分七、五。
(二)副處長百分二、五。
(三)普通員工獎金百分之七十五,除處長、副處長不再分配,其餘獎金
      按公務人員俸額比例分配。
(四)特別獎金百分之十五,由處長統籌分配給直接參與緝獲案件人員及
      審理、移送、執行暨勤勞人員,分配時參酌受領人員多寡、職責輕
      重及工作成績由稅捐稽徵處另行訂定補充規定。
五、第三、四點獎金分配時,除第四點第四款由稅捐稽徵處自行訂定外,
    應以實際在職期間日數占分配期間之比例計算核發。
六、獎金分配之基準日訂為每年端午、中秋、春節三節日之前第十五日為
    計算分配獎金之基準日。
七、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