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退稅應行注意事項暨抽查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為統一退稅案件處理程序及加強內部稽核功能、落實退稅案件之抽查
    ,特訂頒本要點。

二、核定退稅案件應逐案審查有關證明文件,並加強辦理左列事項:
  (一)各業務或管理單辦理退稅時,應依徵課管理作業手冊第六章0六
        0二0三一,規定編造退稅核定單。
  (二)以電腦產出之各項退稅清冊(重、溢繳、賦額更正等退稅案件)
        不需逐案填寫退稅核定單,惟需經業務單位確認無誤。
  (三)退稅核定單及重、溢繳清冊內容有塗改,該塗改欄位承辦人員須
        加蓋職明章,以示負責。
  (四)申報人與退稅人不同之案件,應加強審核防杜假冒申報情事。
  (五)檢齊原案及附件陳送主管審核簽章,退稅清冊內容有塗改者一律
        以雙紅線劃記;該塗改欄位除承辦人員加蓋職名章簽注日期外,
        其主管亦應加蓋職名章,以示負責。
  (六)退稅清冊一律加裝封面,封面之金額、件數分別以阿拉伯數字及
        中文大寫填寫,且不得塗改。

三、本處退稅送交各單位管制人員遷收,分送服務區寄發後,次月由電作
    課產出退稅通知單,由稽核課寄發受退稅人,查證受領退稅情形是否
    正確及兌領。

四、電作課(系統股)就已送達未兌領案件產出「退稅支票未兌領查詢單
    」,交稽核課郵寄受款人查詢兌領情形,並請儘速持向公庫對領。

五、電作課除整批退稅案件得於退稅清冊上註明發票日及支票號碼外,對
    其他零星退稅案件應根據退稅清冊逐件登載「退稅案件支票登記簿」
    載明稅目別、受退稅人姓名、退稅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

六、電作課(系統股)以銀行對帳單與「退稅主檔及彙開支票檔」碰檔辦
    理退稅支票銷號後,產出已逾發票日期三個月「退稅支票尚未兌領清
    冊」,交稽核課)送請業務單位查明填註送達情形陳課室主管核章,
    並於五日內回報。電作課(系統股)就送達情形註計退稅主檔,再產
    出「未送達?

七、各稅業務課應指派專人或主辦人員列管退稅支票,再將支票分交服務
    區人員簽收,並請其於十五日內將回執聯送回予專人或主辦人,將該
    回執聯則與退稅清冊保存,對逾期未送回者,加強催收。

八、凡退稅金額在新臺幣參仟元以上之支票應加劃線,五萬元以上之支票
    則應加蓋「盡止背書轉讓」印戳。

九、無法送達退稅支票應由業務單位辦理公示送達,限期具領,期滿未領
    案件由電作課產出「退稅支票逾期未領解庫清冊」依規定辦理繳庫。

十、凡退稅支票內容原記載主體、金額有錯誤須辦理更正時,扔應依查欠
    之規定程序重新辦理查欠手續後,稽核課)始准據以更正。

十一、應指派審核員按月抽查退稅案件百分之二,瞭解有關支票銷號及回
      執聯取具之情形;退稅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應列冊送處長抽樣
      百分之五由審核員加強抽查左列事項;填具抽查報告陳處長核:
    (一)核定退稅案件引用之法令依據是否正確;全案應附之文件是否
          齊全。
    (二)原申報書退稅金額有無經過塗改或加大,並與核定通知書核對
          是否相符。
    (三)核准退稅金額與所開立之退稅支票金額是否相符。
    (四)退稅支票回執聯之簽章是否合乎規定;退稅款之送達是否悉經
          受退稅人(或代領人)簽收。
    (五)是否有退稅支票延壓或冒領之情形。

十二、本要點列入本處政風督導小組業務防弊措施執行情行督檢之重點項
      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