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養成本處同仁積極負責態度,以提高稅單送達率,俾避免稅捐逾期
核課期間遭致註銷,藉以增裕庫收,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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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稅單之送達取證,應確實依照稅捐稽徵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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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稅單送達情形之管制:
(一)資訊管理課應於限繳日期屆滿後十日內,就滯納案件列印未繳納
清冊一式二份,送達業務單位核章後,作為催繳及取具稅單送達
回證之依據。
(二)對於習慣欠稅之納稅義務人及稅額逾伍萬元以上者,其繳款書應
派專人專案送達取證或用雙掛號郵寄,逾期不繳者,應於滯納期
屆滿後完成催繳,並連同稅單送達回證,立即交由執行單位儘速
移付執行。
(三)資訊管理課應於各稅滯納期屆滿十日內列印欠稅清冊,送業務單
位核章後交由各服務區人員,於滯納期滿二個月內完成催繳取證
,並即迅交執行欠稅單位審核簽收處理。
(四)展延送達日期案件,應將資料註記電腦檔。
(五)各稅應以當其滯納期滿後七十日內所列印查定件數為管制之依據
。
(六)資訊管理課應於滯納期滿七十日內列印未送達稅單清冊乙式三份
,兩份送業務單位各服務區人員繼續追查新址,辦理送達與註記
,其仍無法送達者,應註明無法送達事實,並附具足以證明未能
送達之處理文件,乙份送稅務管理課供催促業務單位取證依據。
(七)列印未送達稅單清冊時,另應依附件格式同時列印稅單送達成績
表(如附表)據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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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送達稅單之抽查:
(一)服務區人員及經鄉鎮公所協辦送達而未能送達者,服務區人員除
應再查詢新址俾利再予送達外,各稅目股長應本於職權積極協助
解決稅單送達疑難。
(二)對於未送達稅單暨公示送達稅單,應由稅務管理課課長簽請處長
指派審核員擔任抽查工作,採書面審核為原則,公示送達部分,
就全部件數檢查是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規定,未送達稅單
部分,除對稅額伍萬元以上案件應逐件檢查外,應就各稅服務區
人員其他未送達稅單件數之百分之五(不足一件時以一件計之)
加以抽核,抽核情形與結果應在未送達清冊內詳加註記並註記日
期蓋章備供複檢。
(三)未送達稅單於職務調動時,應列入移交,並繼續查明新址追蹤送
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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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懲依據:財政部稅務人員服務獎懲標準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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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核獎懲標準:
(一)各級人員當年度稅單送達成績獎懲標準:
甲、服務區人員:
1.地價稅、房屋稅、娛樂稅、牌照稅之稅單送達獎懲標準:
┌────┬────┬────┬────┬────┐
│獎懲別 │嘉獎二次│嘉獎一次│申誡乙次│申誡二次│
│稅單送達│ │ │ │ │
│率 │ │ │ │ │
│稅 目│ │ │ │ │
├────┼────┼────┼────┼────┤
│地價稅 │98%以上│93%以上│90%以下│85%以下│
├────┼────┼────┼────┼────┤
│房屋稅 │98%以上│93%以上│90%以下│85%以下│
├────┼────┼────┼────┼────┤
│營業稅 │98%以上│93%以上│90%以下│85%以下│
├────┼────┼────┼────┼────┤
│娛樂稅 │98%以上│93%以上│90%以下│85%以下│
├────┼────┼────┼────┼────┤
│牌照稅 │98%以上│90%以上│85%以下│80%以下│
└────┴────┴────┴────┴────┘
2.各稅服務區人員未依財政部稅務人員服務獎懲標準表規定
行事,致稅單不能送達者,應依相關規定議處。
3.未依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不得公示送
達,經公示送達件數不列入考核。
4.各稅服務區人員稅單送達率敘獎標準,經查如有回證未依
本要點第三點規定期限送交執行單位簽收者,不予敘獎。
5.主管兩個稅目者,依所主管稅目稅單送達率,以簡單平均
數計算辦法獎懲。
6.各稅服務區人員遇輪調時,以該服務區該年度該稅經管開
徵件數佔全年開徵件數二分之一以上者獎懲之,但其後續
之取證及催繳工作如由後辦理者,由後任者獎懲之。
7.經抽查發現服務區人員有應可送達而未送達案件或展延送
達案件未註記電腦檔,應視情節輕重依規定懲處。
乙、股長、課長、分處主任:
1.股長、課長、分處主任以全股、課、分處之平均數,比照
服務區人員標準辦理獎懲。
2.股長、課長、分處主任遇缺,由他人代理達六個月以上及
代理期間之開徵件數達二分之一以上者,按甲標準獎懲或
相關稅目平均標準獎懲,但後續之抽核及督導由後任辦理
者,由後任獎懲之,不符上開條件者,不予敘獎。
(二)獎懲後未送達稅單,再送達之獎懲標準:
各稅股長對未送達稅單,除依本要點第四點之(一)規定從旁輔
導比例送達外,對於該年度累計之未送達稅單,應督導服務區人
員查明新址再行送達:各服務區人員經再送達而徵起稅額全年度
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嘉獎乙次,五十萬元以上者嘉獎兩次,各
股屬員過半數敘獎者,其股長、課長或分處主任按其敘獎獎度多
數者比照敘獎。
(三)未送達稅單逾核課期間註銷之懲處:
甲、稅額逾伍萬元以上未送達案件,各稅股、課長應每年逐件檢
查是否確為無法送達。
乙、各稅股長對未送達案件於逾課期間註銷前,應再抽查百分之
十,若發現能送達而未送達者,應再查明責任歸屬,簽報處
長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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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應考核之各稅,採歷年制考核,其有關考核資料,由資訊管理
課依本要點第三點第七款規定時間確實按各稅目一次列印加會有關業
務單位後,送達稅務管理課複核並移人事室辦理獎懲,於每年十一月
底前辦竣考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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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追溯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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