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稅單送達催繳取證管制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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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養成本處同仁積極負責態度,以提高稅單送達率,俾避免稅捐逾核
    課期間遭致註銷,藉以增裕庫收,特訂定本要點。

二、稅單之送達取證,應確實依照稅捐稽徵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三、稅單送達情形之管制:
  (一)資訊科得依業務課之需求於限繳日期屆滿後十日內,就滯納案件
        列印未繳納清冊一式二份,送達業務單位核章後,作為催繳及取
        具稅單送達回證之依據。
  (二)對於習慣欠稅之納稅義務人及稅額逾新臺幣(下同)五萬元以上
        者,其繳款書應派專人專案送達取證或用雙掛號郵寄,逾期不繳
        者,應於滯納期屆滿後完成催繳,並連同稅單送達回證,立即交
        由執行單位儘速移付執行。
  (三)資訊科得依業務課之需求於各稅滯納期屆滿十日內列印欠稅清冊
        ,送業務單位核章後交由各服務區人員,於滯納期滿後積極完成
        催繳取證,並即迅交執行欠稅單位審核簽收處理。
  (四)展延送達日期案件,應將資料註記電腦檔。
  (五)各稅應以其滯納期滿後七十日內所列印查定件數為管制之依據。
  (六)資訊科得依業務課之需求於各稅滯納期滿七十日內列印未送達稅
        單清冊一式二份,送業務單位各服務區人員繼續追查新址,辦理
        送達與註記。
  (七)資訊科應於各稅受委託機關大批催繳展延限繳日之滯納期滿後二
        個月又十日內列印未送達稅單清冊交由業務課編製成績表(如附
        表)據以考核。

四、未送達稅單之抽查:
  (一)服務區人員及經受委託機關協辦送達而未能送達者,服務區人員
        除應再查詢新址俾利再予送達外,各稅目股長應本於職權積極協
        助解決稅單送達疑難。
  (二)對於未送達稅單暨公示送達稅單,應由審核員擔任抽查工作,採
        書面審核為原則,公示送達部分,就全部件數檢查是否符合稅捐
        稽徵法第十八條及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未送達稅單部分,除對
        稅額五萬元以上案件應逐件檢查外,應就各稅服務區人員其他未
        送達稅單件數之百分之五(不足一件時以一件計之)加以抽核,
        抽核情形與結果應在未送達清冊內詳加註記並註記日期及蓋章備
        供複檢。
  (三)未送達稅單於職務調動時,應列入移交,並繼續查明新址追蹤送
        達。

五、獎懲依據:財政部稅務人員服務獎懲標準表辦理。

六、考核獎懲標準:
  (一)各級人員當年度稅單送達成績獎懲標準:
        1.服務區人員:
         (1)地價稅、房屋稅、娛樂稅、牌照稅(以下簡稱各稅)之稅單
            送達獎懲標準如下表(以下簡稱為獎懲標準表):
          ┌─────┬────┬────┬────┬────┐
          │獎懲別    │嘉獎 2  │嘉獎 1  │申誡 1  │申誡 2  │
          │          │次      │次      │次      │次      │
          │稅單送達率│        │        │        │        │
          │稅目      │        │        │        │        │
          ├─────┼────┼────┼────┼────┤
          │地價稅    │98%以上│95%以上│90%以下│85%以下│
          ├─────┼────┼────┼────┼────┤
          │房屋稅    │98%以上│95%以上│90%以下│85%以下│
          ├─────┼────┼────┼────┼────┤
          │娛樂稅    │98%以上│95%以上│90%以下│85%以下│
          ├─────┼────┼────┼────┼────┤
          │牌照稅    │95%以上│92%以上│85%以下│80%以下│
          └─────┴────┴────┴────┴────┘
         (2)各稅服務區人員未依財政部稅務人員服務獎懲標表規定辦理
            ,致稅單不能送達者,應依相關規定議處。
         (3)未依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不得公示送達
            。
         (4)各稅服務區人員稅單送達率雖達敘獎標準,經查如有回證未
            於本要點第三點規定期限送交執行單位簽收者,不予敘獎。
         (5)主管兩個稅目者,依所主管稅目稅單送達率,以簡單平均數
            計算辦法進行獎懲。
         (6)各稅服務區人員遇輪調時,以其於該服務區該年度該稅經管
            開徵件數占全年開徵件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仍依獎懲標準表
            獎懲之,但其後續之取證及催繳工作如由後任辦理者,應對
            後任者獎懲之。
         (7)經抽查發現服務區人員有可送達而未送達案件或展延送達案
            件未註記電腦檔者,應視情節輕重懲處。
        2.股長、科長、分局長:
         (1)股長、科長、分局長以全股、科、分局之平均數,比照服務
            區人員獎懲標準表辦理獎懲。各稅總成績未達嘉獎一次標準
            者,股長、科長、分局長不予獎勵。
         (2)股長、科長、分局長遇缺,由他人代理達六個月以上及代理
            期間之開徵件數達該股、科、分局全年開徵件數二分之一以
            上者,代理人按獎懲標準表辦理獎懲或依相關稅目平均標準
            值獎懲,但後續之抽核及督導由後任辦理者,對後任獎懲之
            。
  (二)獎懲後未送達稅單,再送達之獎懲標準:
        各稅股長對未送達稅單,除依本要點第四點之規定從旁輔導送達
        外,對於該年度累計之未送達稅單,應督導服務區人員查明新址
        再行送達;各服務區人員經再送達而徵起稅額達全年度二十萬元
        至五十萬元者嘉獎乙次,達五十萬元以上者嘉獎兩次,各股屬員
        過半數敘獎者,其股長、科長或分局長按其敘獎獎度多數者比照
        敘獎。
  (三)未送達稅單逾核課期間註銷之懲處:
        1.稅額逾五萬元以上未送達案件,各稅股、科長應每年逐件檢查
          是否確為無法送達。
        2.各稅股長對未送達案件於逾核課期間註銷前,應再抽查百分之
          十,若發現能送達而未送達者,應再查明責任歸屬,簽報局長
          予以議處。

七、本要點應考核之各稅,其有關考核資料,由資訊科依本要點第三點第
    七款規定時間,確實按各稅目一次列印交由各業務單位簽核後,於二
    個月內移人事科辦理獎懲。
〔立法理由〕

八、本要點溯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