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公文管制與考核獎懲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26日

所有條文

  壹、公文收發
一、本處設置總收發一處,負責本處公文之收發。

二、收發人員如有異動,應將業務有關事項詳細交代繼任人員,並與主辦
    研考業務單位(人員)連繫,必要時得由研考單位(人員)予以輔導
    或訓練。

三、總收發分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視來文內容,認定承辦單位,涉及二個單位以上者,應以來文所
        敘業務較多或首項業務之承辦單位為主辦單位,或與來文機關業
        務相對應之單位為承辦單位。有列管必要者,先送研考單位(人
        員)列管。
  (二)總收發分送文件,各單位主管認為不屬於本單位主管業務範圍者
        ,應簽註意見於八小時內經單位主管核准後退回總收發改分。

四、收文編號手續如下:
  (一)來文經分文後,輸入電腦,統一編定公文條碼,每年從第一號開
        始依順序編列。
  (二)要求補發之公文,應掛用原收文號。

五、未經編號之收文,應送總收發補辦登記,再行處理。

六、收發人員應於收文後編定收文號,經登錄後交承辦人員。

七、人民陳情案件,應加蓋「人民陳情案件」戳記,並送研考單位(人員
    )列管,承辦單位應於案件辦竣同時副知研考單位。

八、收發人員收到發文時,應立即將公文登入電腦後,二日內將原稿辦理
    歸檔。

九、收發人員收到承辦人員辦結或陳核公文,應立即登錄系統。

十、收發人員收到處理完竣之存查案件時,應製作歸檔清單二份,隨文送
    檔案人員點收後,一份蓋章收回保存。

  貳、公文處理
十一、承辦人員不能如期辦竣之案件,應在預定結案日期屆滿前簽陳首長
      核准展延,收發人員予以登錄系統,每次展期不得超過十日,以二
      次為限,但因情形特殊預計未能在三十日辦結之案件,得依本要點
      第十七點規定申請「專案管制」方式處理。

十二、各級承辦人員處理公務,應於承辦案件登記簿登記之,並應連同負
      責保管業務有關之參考資料,於職務異動時列入移交。

十三、簽稿如有修改,應由修改人員於修改處蓋職名章,修改過多時,應
      退回承辦人員清稿後,連同原稿陳核(判)。已在簽稿上簽章,而
      未簽註意見者,視為同意。

十四、下列文件,得逕行簽擬存查:
    (一)無轉行或答覆必要之文件。
    (二)本機關蒐集或受贈與之參考資料。
    (三)屬通知參考性之副本。

十五、下列文件,應併案簽辦:
    (一)各件公文案情相同者。
    (二)同一案情之正副本。

十六、下列文件,應併案彙辦:
    (一)不同機關之來文,其案情相同者。
    (二)蒐集資料之往復及轉行文件。

十七、專案管制規定如下:
    (一)公文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三十日以上方
          可辦結之複雜案件,應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惟最長處理時限
          不得超過四個月。人民陳情案件、人民申請案件、訴願案件不
          得申請改為專案管制案件。
    (二)申請改為專案管制案件,擬定預定完成時間,敘明理由,由單
          位主管詳實審核,簽經一層核定後副知研考單位(人員)列入
          管制。
    (三)如超過預定完成時間且不可歸責於承辦單位者,仍應申請專案
          管制案件辦理展期。

  參、處理時限
十八、各機關公文速別,分最速件、速件、普通件、特別件四種,其標準
      如下: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一日內處理完畢。
    (二)速件:不超過三日為限。
    (三)普通件:不超過六日為限。
    (四)會辦案件:按傳遞速別卷宗「最速件一小時」、「速件二小時
          」、「普通件四小時」之時限遞送;受會單位應按速別卷宗「
          最速件隨到隨辦」、「速件一日」、「普通件三日」之時限內
          辦理。
    (五)會辦公文視同速件處理,特急文件親會,如涉及二單位以上之
          案件,應依次遞會或複製同時送會。
    (六)會辦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簽辦前會商協調:
          1.有時間性或重要案件。
          2.涉及三單位以上職掌案件。
          3.案情繁雜或意見不一致之案件。
    (七)限期公文: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
          限辦理。
    (八)人民陳情案件:依據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相關規定辦理。
    (九)人民申請案件:依據處理人民申情案件相關規定辦理。
    (十)訴願案件:依「訴願法」之規定辦理。

  肆、公文稽催
十九、收發人員應配合研考單位(人員)辦理公文稽催查詢等有關工作。

二十、承辦人員對經辦文件,自收文起至發文止,應負文件全程各階段查
      詢之責,如查催發生困難時,應即簽報。

二十一、研考單位(人員)對逾期案件應列印稽催表,分別送各單位予以
        稽催,承辦單位仍延不辦理及未答復原因者,以故意積壓公文論
        ,簽報議處並限期清理,追蹤至結案為止。

二十二、業務單位(人員)應協助研考單位(人員)調閱有關資料,並配
        合辦理個案分析之需要,協助提供相關之資料。
      (一)研考單位每月彙製公文時效統計表,簽陳首長並報縣政府備
            查。
      (二)研考單位對於逾期三十天以上之案件,經調卷分析查核結果
            ,有積壓責任者,依照懲處標準,予以簽辦議處。

二十三、存查案件應予抽查,如發現應辦而存查案件,除退回承辦單位重
        辦外,並按情節輕重簽處。

  伍、考核獎懲
二十四、本處對處理公文人員應嚴加考核,相關作業由研考單位(人員)
        負責,並依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五、公文處理之考核項目,規定如下:
      (一)速度。
      (二)數量。
      (三)熟練。
      (四)品質及內容。

二十六、公文處理人員適用之獎勵種類規定如下:
      (一)嘉獎。
      (二)記功。
        受獎人員一人承辦數項業務時,應選擇重要一項辦理獎勵,但其
        餘公文數量得合併計算。

二十七、公文處理人員適用之懲處種類規定如下:
      (一)申誡。
      (二)記過。

二十八、本處公文處理人員之獎勵,應依獎勵評分標準表(附件)之規定
        辦理。

二十九、本處公文處理人員之懲處,按各類公文處理時限及逾期積壓責任
        議處:
      (一)逾限者:登記作為辦理獎懲之參考。
      (二)逾限一倍以上未滿二倍者:登記送有關單位主管予以糾正或
            警告。
      (三)逾限二倍以上未滿五倍者:登記並予以申誡。
      (四)逾限五倍以上者:登記並予以記過。

三十、研考單位(人員)對公文處理之定期考核結果,每半年應統計評定
      個人成績優劣,並擬具獎懲類別,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