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辦理退稅作業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為統一退稅案件處理程序、提昇退稅效率、加強內部稽核功能、落實
    退稅案件之抽查,特訂定本注意事項;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其他
    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二、各稅目之退稅案件,如屬應填寫退稅更正核定書(單)案件,應檢附
    繳款書收據聯正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送交企劃科審核後,送資訊科
    辦理。

三、退稅核定書及重(溢)繳退稅清冊內容有塗改者,一律以雙紅線劃記
    ,並加蓋職名章及簽註日期,以明責任。

四、退稅清冊應加裝封面,封面並書明稅目、批次別、退稅方式、件數、
    金額。

五、退稅金額在新臺幣(下同) 3,000元以上支票應加劃線, 5萬元以上
    之支票應加蓋「禁止背書轉讓」印戳。

六、退稅支票之送達及管制:
  (一)企劃科應依資訊科產出之退稅清冊及退稅支票互核後,按稅目別
        、批次號、受退稅人姓名、退稅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等資料
        登載於「退稅案件支票登記簿」後,將退稅支票送交業務單位管
        制人員簽收。
  (二)業務單位及企劃科對於交送之退稅支票,應指派專人登記列管後
        ,迅速交承辦人送達受退稅人,承辦人應於15日內將雙掛號及支
        票回執聯送回支票管制人員辦理銷號,依支票號碼裝訂成冊保管
        備查,並於退稅管理系統註記退稅支票送達日期。對逾期未送回
        者,應加強催收。
  (三)退稅支票得派員送達或以雙掛號郵寄送達,如受退人之處所不明
        ,經查戶籍仍設原址,再次以明信片通知受退稅人支票待領,若
        仍無法送達者,企劃科或業務單位得依照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1
        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如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退稅人者,
        企劃科或業務單位得依照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
  (四)資訊科每月產出逾發票日 3個月「退稅支票未送達未兌領清冊」
        提供業務單位及企劃科確認後再次辦理送達。

七、未兌領退稅支票查欠及抵欠作業:
  (一)退稅支票已逾發票日 1年未兌領者,資訊科應於每年 1月10日前
        產出逾發票日 1年未兌領支票解庫清冊,提供業務單位確認後,
        依規定程序辦理抵欠解庫。
  (二)資訊科每逢 3、 6、 9、12月挑印逾 3個月退稅支票未送達未兌
        領清冊,送交由業務單位及企劃科確認退稅支票已否送達,如經
        業務單位及企劃科確認支票未送達且應辦抵欠者,資訊科應再次
        依規定程序辦理查欠及依法抵繳欠稅。業務單位應將未送達抵欠
        支票作廢,送企劃科彙總銷毀。退稅金額大於欠稅金額者,資訊
        科應另開立扣抵餘額退稅支票,送交企劃科轉交業務單位送達。

八、退稅案件之查證及提示:
  (一)1 萬元以上大額退稅案件,受退稅人完成兌領後,資訊科應產出
        「已兌領支票退稅查詢單」交企劃科寄發受退稅人,或以電話查
        證兌領狀況。
  (二)已送達逾 3個月仍未兌領退稅支票,資訊科應產出「逾 3個月未
        兌領退稅通知單」交企劃科寄發受退稅人,提示受退稅人儘速持
        向公庫兌領。

九、退稅支票逾發票日 1年未兌領,退稅支票補發之申請案件,由各業務
    單位及企劃科受理後送資訊科辦理。

十、資訊科依退稅方式產出下列資料之處理:
  (一)支票退稅:
        1.列印退稅清冊 3份, 2份留存企劃科、 1份送業務單位。
        2.列印退稅支票送企劃科轉交業務單位辦理送達。
  (二)直撥退稅:
        1.列印直撥退稅清冊 4份, 1份企劃科留存, 2份送臺灣銀行花
          蓮分行, 1份送業務單位。
        2.列印直撥退稅函稿送企劃科交業務單位郵寄受退稅人。
        3.列印直撥退稅彙開之支票併同直撥退稅清冊,移企劃科送會計
          科核章,並陳局長核定後,企劃科將彙開之支票、直撥退稅清
          冊、轉帳退稅結果檔送交及e-mail傳送臺灣銀行花蓮分行,辦
          理退稅款入帳。
  (三)現金退稅:
        1.列印退稅清冊 3份, 2份企劃科留存, 1份送業務單位。
        2.依業務單位辦竣現金退稅案件,彙開應撥補之退稅支票連同退
          稅清冊移企劃科送會計科核章,並陳局長核定後,退稅支票交
          業務單位據以補足現金退稅週轉金。

十一、稽核作業
    (一)退稅金額在 5萬元以下案件,企劃科應列冊簽請局長指派審核
          員按月抽查 2%,查核退稅支票送達及兌領情形;並填具抽查
          報告陳局長核定。
    (二)退稅金額在 5萬元以上案件,企劃科應列冊簽請局長圈選 5%
          ,交審核員查核退稅作業是否依規定程序辦理、查核退稅支票
          送達及兌領情形;並填具抽查報告陳局長核定。

十二、本注意事項陳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