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稽徵作業手冊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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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稽徵作業

第一節  概述

壹、作業流程: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開徵案件處理流程(圖一)、花蓮
    縣礦石開採特別稅劃解銷號處理流程(圖二)。
貳、作業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協辦單位:經濟部礦務局。
參、作業目的:規範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礦石開採特別稅稽徵作業程
    序,以利執行。
肆、作業依據:稅捐稽徵法、地方稅法通則、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
    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伍、作業時間: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一0二年六月三十日。
陸、作業說明:礦石開採特別稅稽徵作業由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土地稅科、
    資訊科、企劃科及法務科辦理開徵、稽核、劃解、銷號及欠稅移送執
    行。

第二節  稽徵程序

壹、作業流程: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開徵案件處理流程(圖一)。
貳、作業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土地稅科、資訊科、企劃科及法務科。
    協辦單位:經濟部礦務局。
參、作業目的:規範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稽徵作業程序,以利執行。
肆、作業依據:稅捐稽徵法、地方稅法通則、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
    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伍、作業時間: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一0二年六月三十日。
陸、作業說明:
一、通報
  (一)經濟部礦務局於每年八月及二月底前,向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分別
        通報上期一月至六月、下期七月至十二月礦業權者在本縣境內開
        採石灰石、大理石、白雲石或蛇紋石等各礦之開採數量資料及礦
        業權者礦區資料。
  (二)經濟部礦務局通報礦石開採數量資料,依礦業權者礦區資料及開
        採礦石數量通報表(附表一)格式填報。
二、開徵
  (一)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土地稅科於接獲經濟部礦務局通報花蓮縣境內
        開採礦石數量統計及礦業權者礦區資料通報表,應先行建立礦石
        開採特別稅納稅義務人稅籍資料檔。
  (二)依開採礦石數量及徵收標準(每公噸五點二元),填造花蓮縣礦
        石開採特別稅徵收底冊二份,一份業務單位留存、一份送企劃科
        辦理劃解銷號。
  (三)依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徵收底冊填發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礦石開
        採特別稅繳款書(以下簡稱繳款書)(附表二),兩期分別於當
        年九月一日及次年三月一日前送達納稅義務人。
  (四)納稅義務人應於接獲繳款書後,於繳納期間內向公庫或代收稅款
        處繳納。
  (五)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自應繳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依法
        移送強制執行。
三、違章
    礦業權者或違規開採行為人有漏報、隱匿實際開採數量或查獲違規開
    採情事者,經濟部礦務局或相關單位於發現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送相
    關文件資料通報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依法辦理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

第二章  劃解、銷號、欠稅管理及作業管制

壹、作業流程: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劃解銷號處理流程(圖二)。
貳、作業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土地稅科、資訊科、企劃科及法務科。
參、作業目的:規範本縣礦石開採特別稅稽徵作業程序,以利執行。
肆、作業依據:稅捐稽徵法、地方稅法通則、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
    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伍、作業時間: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一0二年六月三十日。
陸、作業說明:
一、繳款資料之收件、整理、建檔及劃解作業:
  (一)代收稅款日報表、繳款書(報核聯)及送款憑單等,由資訊科管
        制人員簽收管制。
  (二)代收稅款日報表收件後,應即檢查有無加蓋行庫代號,未蓋者應
        予補註明之。
  (三)代收稅款處所送之報核聯,資訊科管制人員應逐張檢查管理代號
        有無填註,未填註或錯誤者,應退回土地稅科補正,並將報核聯
        送交企劃科辦理人工銷號。
  (四)各代收稅款處解繳稅款之送款憑單,資訊科於收件登錄建檔後,
        移送會計科處理。
  (五)企劃科每週依代收稅款處解繳明細表簽核,辦理劃解作業,解繳
        縣庫。
二、銷號作業:
  (一)企劃科於每週劃解作業完成後依據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徵收底
        冊,辦理銷號作業。
  (二)納稅義務人之稅籍編號共九位,第一、二位為稽徵機關單位別九
        六,第三、四位為納稅義務人所在地鄉(鎮、市)別,如花蓮市
        代號為0一、壽豐鄉代號為0六,第五位為服務區別為0、第六
        至第九位以流水號編列000一至九九九九。
  (三)管理代號之編號方法如下:
        1.管理代號共計二十四位,第一位代表縣市別,以英文字母代替
          ,本縣英文字母為U。
        2.第二、三位為稽徵機關單位別,總局代號為九六、玉里分局代
          號為九七。
        3.第四、五位為納稅義務人所在地之鄉(鎮、市)別,如花蓮市
          代號為0一、壽豐鄉代號為0六。
        4.第六、七位為稅目別,礦石開採特別稅,稅目別為九一。
        5.第八位為細稅別,本稅及滯納金為一,違章補徵本稅為 M,違
          章罰鍰為 R。
        6.第九至十二位為年期別,前兩位代表年期別,後兩位代表月份
          ,例如開徵九十八年九月為九八0九。
        7.第十三至二十二位為資料號碼,自000000000一至九
          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
        8.第二十三、二十四位為檢查號,檢查號分兩段計算,第一段從
          第一位至第十一位,檢查號碼列在第二十三位,第二段從第十
          二位至第二十二位,檢查號碼列在第二十四位,檢查號碼之計
          算係按各位數依序乘以權數一,三,七,一,三,七……再以
          乘積相加,取其合計之個位數作為檢查號。
三、作業管制
  (一)企劃科於辦理銷號作業後,土地稅科應就尚未繳納案件辦理催繳
        取證工作。
  (二)企劃科對於屆滿滯納期十日內尚未繳納案件,應編印欠稅清冊三
        份,一份自存、一份送法務科、一份送土地稅科催繳取證,並將
        已取證案件送交法務科辦理移送強制執行作業。

第三章  行政救濟、退補稅及罰則

壹、作業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土地稅科、法務科、資訊科。
貳、作業目的:受理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之處分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之
    申請案件。
參、作業依據:稅捐稽徵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地方稅法通則、花蓮
    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肆、作業時間: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一0二年六月三十日。
伍、作業說明:
一、調查: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
    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
    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
    被調查者不得拒絕。被調查者以調查人員之調查為不當者,得要求調
    查人員之服務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理。
    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
    賦稅署應掣給收據,除涉嫌違章漏稅者外,應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
    之日起,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或賦稅署首
    長核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七日。
二、罰則:
  (一)納稅義務人漏報、隱匿實際開採數量或違規開採逃漏稅捐者,除
        補徵應納稅額外,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
        新臺幣十萬元。
  (二)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
        二日按滯納之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三、行政救濟:依稅捐稽徵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四、退補稅: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及三十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