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所有條文

花蓮縣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依據醫療法第二十一條
規定訂定之。

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西醫醫療機構各項服務收取之費用如附表。

本縣西醫醫療機構不得違反前條標準超額收費。但特殊情況之收費,經報
本縣衛生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