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大量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本作業程序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花蓮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花蓮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及責任醫院(以下簡稱責任醫院),平時應辦事項如下:
  (一)消防局:
        1.應督導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各救護隊等,與衛生局及各責任醫
        院間,維持無(有)線電通訊網之暢通,以應事故發生時之通報
        ,及相關醫療機構及人員、救護人員、車輛、藥品器材等之調度
        。
        2.積極督導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每日統計各責任醫院所提供之醫
        療資源狀況,以應事故發生時,收置傷病患之需。
        3.辦理年度救護人員訓練及事故防範宣導工作,以提高救護人員
        及民眾救護技能。
  (二)衛生局:
        1.應採臨時編組方式成立「大量傷病患事故緊急應變小組」,其
        成員至少應包括局長、副局長、技正及承辦緊急醫療救護、傳染
        病防治、家戶衛生輔導及食品衛生管理等工作人員。
        2.督導各責任醫院確實儲備急救所需藥品、器材及完成救護隊編
        組,以因應災害發生時,可立即提供緊急醫療救護服務。
        3.負責大量傷病患救護演習之救護隊、藥品、器材及救護車輛之
        調派事宜。
        4.彙整統計轄區內各責任醫院緊急救護之醫療資源。
  (三)責任醫院:
        1.隨時提供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相關醫療救護諮詢。
        2.訂定年度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處置計畫,報衛生局備查並副知
        消防局。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大項:
         (1)建立院內緊急指揮及聯絡系統。
         (2)指定急診及急救業務負責人。
         (3)除急診室建制照常維持外,其餘醫護及行政人員均採臨時編
          組方式成立緊急醫療作業小組,以應大量傷病患救護之機動調
          度。
         (4)選定院內臨時急救場地,於急診室不敷使用時,可利用走廊
          及適當空間,擴充臨時病床,以收容傷病患。
         (5)儲備急救所需藥品、器材及擔架推床等,以應事故之現場急
          救處理及院內接送傷病患。
         (6)強化院內外之無(有)線電通訊設備,並熟練無線電使用方
          法,以利緊急聯繫。
         (7)年度大量傷病患緊急處置訓練及演練事項。
三、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獲報案之作業程序:
  (一)詢明事故地點、種類、範圍及可能之傷病患人數,以決定是否須
    提供大量支援,再依事故地址指派該轄區及鄰近救護區之消防救護技
    術員、責任醫院等之救護人員前往搶救。
  (二)災害發生後一小時內完成第一次通報消防局、衛生局。並按附表
    一之通報系統陳報。
  (三)聯絡協調傷病患要送往之責任醫院急診室預作準備。
  (四)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之值勤人員為判斷傷患病情,得請示責任醫院
    。
  (五)災害緊急應變階段每小時應更新資料。
  (六)災後復原階段每日十時及十六時更新通報資料。
四、大量傷病患事故發生時,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接獲通報後,應立
  即採取相關措施如下:
  (一)消防局:
        1.陳請現場救災救護指揮官召集各救災相關單位,分配任務及確
        定聯絡方法。
        2.指派事故所在地及鄰近救護區之消防救護隊前往搶救,並回報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3.視事故災情之需要,擇定安全地點,通知衛生局及責任醫院開
        設救護站,以收容事故傷病患。
        4.負責事故傷病患之脫困,並採取初步之急救措施,迅速送往救
        護站急救或送往最近之責任醫院救治。
        5.督導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隨時登記事故傷病患人數、傷患病情
        及收集事故之救災救護相關資料陳報總指揮官。
        6.若事故情況極為嚴重,超出該醫療區域緊急醫療救護之處理能
        力,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協調相鄰醫療區域之救護人員、救護車
        及責任醫院等跨區支援,必要時報由內政部消防署、行政院衛生
        署予以必要之協助。
  (二)衛生局:
        1.衛生局接獲消防局通報之後,立即啟動有關責任醫院之救護隊
        及救護車等赴現場救援。
        2.會同現場救災救護指揮官,勘查事故現場,視需要擇定安全地
        點,以開設急救站。急救站內設珠置如附表二,可視實際狀況增
        減。
        3.督導急救站積極搶救自事故現場救出之傷病患,除給予持續之
        檢傷分類及急救處理外,並儘速依個別之傷病情況,轉送至該醫
        療區域之合適責任醫院救治。
        4.應將事故種類、地點、時間、傷亡人數及處置情形等,依據行
        政院衛生署之災害防救緊急應變通報作業規定之通報流程回報並
        陳報總指揮官。
  (三)警察局:
        1.派員管制交通、維護現場安全及維持災區治安。
        2.現場進出人員之管制,以防閒雜人等進入。
        3.劃定救護車進出路線及集結區,以利傷病患及急救所需物資之
        運送。
        4.視災情之需要,疏散災區民眾。
        5.罹難者屍體之處理立即報請司法相驗事宜。
        6.協助犯罪偵察事項。
五、大量傷病患事故發生後,消防局及衛生局善後如下:
  (一)消防局應就大量傷病患事故之發生原因及所造成之生命、財產之
    損害及所採取之相關處置情形等,立即報告總指揮官及電傳行政院消
    防署防災指揮中心。得視情況繼續由各事業主管單位辦理復舊事宜。
  (二)衛生局應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提供資料,填寫「花蓮縣大量傷病
    患通報表」(附表三),立即報告總指揮官及電傳行政院衛生署。並
    對事故傷病患之就醫情形,繼續追蹤。視情況繼續辦理災區傳染病監
    視、家戶衛生輔導及食品衛生管理等事項。
六、其他未盡事宜,依照緊急醫療救護法暨醫療相關法規辦理。
[附表參見花蓮縣政府公報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夏字第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