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國內港埠衛生安全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為規劃、協調及執行花蓮縣國內漁港區域衛生管制事項,維護漁港衛
    生安全,防範傳染病移入、傳出與即時因應快速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花蓮縣政府國內港埠衛生安全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
  (一)協調各單位研訂之緊急應變計畫應含括衛生安全事件之協調及特
        殊傳染病事件之因應。
  (二)確保漁港區域貨物、漁貨裝卸作業程序之衛生安全。建立漁港地
        區及交通工具衛生安全事件通報及處理機制。
  (三)督導漁港區域漁船、漁貨直銷中心業者維護環境衛生安全,以及
        污染物、排泄物和其他可能引起疾病的物質之清除處理。
  (四)訂定及執行漁港區域病媒管制計畫。
  (五)維護漁港區域環境及飲食衛生安全。
  (六)協調漁港各單位監督工作人員健康情形。
  (七)辦理漁港區域入出人員衛生安全教育宣導事項。
  (八)因應衛生安全事件,確保漁港區域入出人員之健康及安全。
  (九)提供感染或疑似感染傳染病病患妥適醫療照護及後送就醫服務。
  (十)其他配合辦理漁港區域傳染病防治及邊境檢疫管制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花蓮縣衛生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機關(單位
    )人員聘派兼之:
  (一)花蓮區漁會。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第八二岸巡大隊
        。
  (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第八三岸巡大隊
        。
  (四)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六海巡隊。
  (五)花蓮縣警察局。
  (六)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七)花蓮縣政府農業發展處。
  (八)花蓮縣消防局。
  (九)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
    前項委員依其所代表之單位,業務分工如附權責分工表。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花蓮縣衛生局疾病管制科科長兼任之,承召
    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各項行政事務。

四、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代表機關(單位)出任委員者,如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關人
    員代表出席,並得參與表決。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單位)或其他社會專業人士列
    席。

五、本小組決議事項應函文各相關機關(單位)俾利協調、督導本縣漁港
    各相關機關及業者負責或配合執行相關措施。

六、本小組會務所需及相關人員之出席、交通費用,由花蓮縣衛生局相關
    預算項下支應。
    執行本小組各項任務所需經費,由各業務相關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七、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