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檢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
    以保障民眾身心健康權益,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花蓮縣衛生局。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檢舉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包
    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等經查獲違反食品
    衛生管理法規定之案件。

四、檢舉案件於受理機關受理前,已經主管機關、司法機關及其他有關機
    關發覺或辦理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五、依本要點檢舉而查獲前點規定者,違規事實倘涉及刑責,經法院判決
    有罪確定,由執行機關核發獎牌以玆獎勵。
    前項違規事實經主管機關裁處罰鍰者,於該案件罰鍰繳納確定後,按
    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五,核發獎金予檢舉人。

六、檢舉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提
    供具體違法證據向執行機關或其所轄衛生所檢舉:
  (一)檢舉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址及聯
        絡電話。
  (二)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之物品或業者有關之商號、地址、
        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時間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或商號
        名稱不明者,得免記載。
    檢舉人以言詞(包括電話)檢舉者,由受理檢舉之機關作成筆錄,交
    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後受理之。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

七、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資料應予保密,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
    、筆錄或其他資料應予保密,如有洩密情事,應依法處理。

八、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
    別檢舉案件而有相同部分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
    後時,平均分發之。
    前項最先檢舉者之認定,以本縣衛生局或所轄衛生所收件時間為準。

九、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經檢
    舉人通知時,主管機關應洽請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於必要時得洽
    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十、依本要點核發之獎金,經通知檢舉人前來領取,逾三個月未領取者,
    視為放棄。
    如發現有詐領情事,除依法追究外,並追繳已領獎金。

十一、執行機關稽查人員及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
      之姻親舉發違規案件者,不適用本要點之獎勵規定。

十二、本要點所定獎金,由執行機關依裁罰之罰鍰收入的百分之五提撥編
      列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