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心理健康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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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劃與推動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
    工作,強化拓展照護網絡連結功能,降低自殺發生率,進而提升縣民
    心理健康,特設花蓮縣「心理健康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強化心理健康促進之基礎建設。
  (二)協調與整合跨局處之心理健康資源與網絡。
  (三)精進心理健康政策之執行成效。
  (四)推動其他有關心理健康事項。

三、本小組之組成與成員如下:
  (一)本小組成員計有十七人。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副縣長兼任;增設  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
        負責本組工作分派協調與整合。
  (二)縣府相關局處首長共計八人,分別為:衛生局一人、教育處一人
        、社會暨新聞處一人、民政處一人、原住民行政處一人、農業處
        一人、消防局一人、警察局一人。
  (三)公共衛生、精神心理衛生或法律領域專家學者計三人,心理衛生
        相關民間團體計四人。

四、本小組依推動場域分設校園、社區、職場三項工作小組,分別掌理推
    動下列有關事項:
    校園工作小組:
    由教育處負責,綜理轄內兒童、青少年及各級學校員工及師生心理健
    康促進相關工作。
    社區工作小組:
    由衛生局負責,綜理轄內各社區部落民眾心理健康促進相關工作。
    職場工作小組:
    由社會暨新聞處負責,綜理轄內各勞動職場員工心理健康促進相關工
    作。
    前項各小組組長由各負責局處之首長指派。

五、本小組每年召開二次工作聯繫暨檢討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
    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
    本小組組長應親自出席會議,並得視實際需要指定相關人員列席。

六、本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成員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
    支給要點」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款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