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原住民族部落婦女幹部遴選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所有條文

一、緣起:
    在快速多變的現代生活步調下,渴望找尋屬於自己的成長空間,女性
    的社會角色常被期待較多的付出與包容,忽略本身的想法和感受,忘
    記自身的寶貴價值。為倡導族群平等觀念及合理分配資源,希望藉由
    培訓相關課程、對話,提昇原住民性別意識,回到職場為原住民發聲
    ,藉以幫助原住民女性建立正確性別意識,提升原住民女性對原住民
    以及部落的貢獻。

二、目的:
    為強化原住民族婦女團體力量,以拓展原住民族婦女新視野,提升對
    部落的影響力。

三、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四、承辦單位:原住民行政處

五、協辦單位:本縣13鄉(鎮、市)公所

六、辦理時間: 103年08月10日至 103年09月10日止

七、遴選資格: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推薦為婦女幹部:
  (一)積極參與推展社會公益活動,促進部落和諧有重大貢獻者。
  (二)對公共事務興革能提出具體建議或改進措施者。
  (三)推動原住民傳統文化及教育等活動有具體事蹟者。
  (四)其他優良事蹟,足堪為部落表率者。

八、各部落置原住民族婦女幹部一人,以共同組成工作會,其遴選方式及
    任期如下:
  (一)由各部落事務組長召開遴選會議,以設籍轄內族人共同推舉產生
        之。
  (二)部落提報各鄉(鎮、市)公所初審後,造冊送本府核定,工作任
        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並依核定程序辦理。

九、本工作會置會長一人,由本府遴派,協調各部落原住民族婦女幹部及
    主管機關之連繫工作。

十、原住民族婦女幹部任期中請辭、死亡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執行職務者
    ,應依第四點之方式,於三個月內重新遴選。

十一、原住民族婦女幹部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十二、作會每年召開會議三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會長擔任主
      席,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原住民族婦女幹部互推一人擔任
      之。

十三、原住民族婦女幹部遴聘服務期間,由本府統一辦理團體制服及團體
      意外保險。但上開人員已由主管機關編列公務預算辦理保險者,不
      得重複辦理。

十四、為加強原住民族婦女幹部之專業知能及服務品質,每年得辦理教育
      訓練及觀摩活動。

十五、婦女意見領袖任務:
    (一)推動原住民族婦女參與部落公共事務。
    (二)提昇原住民族女性思辯能力及社會參與力,並創造參與公共事
          務交流的機會。
    (三)培育原住民婦女領導人才並營造部落特色。
    (四)協助推動本府婦女政策、性別平權及婦女保護等工作。
    (五)其他協助本府推動部落發展事項。拾參、婦女意見袖研習:配
          合本縣原住民部落事務組長聯席會出席研習活動。

十六、工作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