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都市計畫回饋代金分期繳納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都市計畫書規定變更需繳納
    回饋代金分期繳納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縣都市計畫書規定變更應繳回饋代金總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者,義務人得就超過部分向本府申請分期繳納。
    分期繳納期間不得超過三十個月,每期應繳納之金額,不得低於應繳
    回饋代金總額之百分之十。

三、分期繳納者,應逐期按未繳納之代金餘額,依申請當月花蓮縣縣庫向
    金融機構借款利率計繳利息。
    提前清償者回饋代金利息計算至前月為止。

四、回饋代金繳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得檢附金融機構之履約保證,向
    本府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五、申請人申請分期繳納回饋代金,應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土地及建
    物登記簿謄本、建照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及其他證明符合申請條件之
    相關文件向本府申請之。

六、本要點自94年12月16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