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
三項規定,辦理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審查、勘
檢事項,特設花蓮縣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審
查勘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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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為辦理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
、指導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設施及設備勘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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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兼任;副召集人
一人,由本府城鄉發展局局長兼任;委員兼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城
鄉發展局副局長或技正兼任;身心障礙團體、專家學者及有關業務機
關或單位指派之代表委員十二至十四人,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兼
)之: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三人、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學者一人。本
府社會局、教育局、花蓮縣警察局、花蓮縣衛生局、本府民政局、工
務局、城鄉發展局有關業務單位主管或代表七至八人。
委員除業務單位之代表外,任期一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期滿得續聘(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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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會議,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審查案件時得邀請申請人、規劃設計單位等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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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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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由召集人指揮辦理勘檢得邀請領有「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障礙
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結業證書之身心障礙
團體成員、建築師公會及業務單位代表會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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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不對外行文,會議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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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之行政事務,由本府城鄉發展局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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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委員、勘檢成員為無給職,但得依統一彙整各機關學校出席費
及稿費支給規定、國內出差旅費規定領出席費、稿費及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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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城鄉發展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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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經奉核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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