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實施綠建築審核及抽查處理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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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行政院「綠建築推動方案」,建立
    建築設計審核及抽查制度,為明確審核及抽查之處理方式,特訂定本
    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範圍:
  (一)依「綠建築推動方案」,委託專業公會、團體專案實施之綠建築
        設計審核及抽查之案件。
  (二)依內政部所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
        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實施有關綠建築設計查核之
        定期抽查案件。

三、綠建築審核及抽查之處理原則:
  (一)未核發使用執照案件,依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已核發使用執照案件,考量公益與領得使用執照房屋所有權人之
        信賴保護原則,由本府建管單位於使用執照存根註記「實施綠建
        築設計審核及抽查時,已領得使用執照案件。」
  (三)綠建築設計審核及抽查成果不符案件,經認定該設計或簽證之建
        築師有違反建築師法相關規定者,依其規定移送懲戒。

四、本規定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