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行政院「綠建築推動方案」,建立
建築設計審核及抽查制度,為明確審核及抽查之處理方式,特訂定本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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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適用範圍:
(一)依「綠建築推動方案」,委託專業公會、團體專案實施之綠建築
設計審核及抽查之案件。
(二)依內政部所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
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實施有關綠建築設計查核之
定期抽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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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綠建築審核及抽查之處理原則:
(一)未核發使用執照案件,依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已核發使用執照案件,考量公益與領得使用執照房屋所有權人之
信賴保護原則,由本府建管單位於使用執照存根註記「實施綠建
築設計審核及抽查時,已領得使用執照案件。」
(三)綠建築設計審核及抽查成果不符案件,經認定該設計或簽證之建
築師有違反建築師法相關規定者,依其規定移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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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規定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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