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為受理建築物補辦建築執照及建築物申報勘驗、查驗,依
據內政部84年 1月28日臺84內營字第 8472173號函訂定「施工中建築
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91年12
月1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4654號函暨內政部營建署98年 8月20日
營署建管字第0982916525號函訂定本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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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補辦建築執照及建築物申報勘驗或查驗除有下列情形,應依實
施要點規定檢附施工中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及相關文件(以下
稱施工中混凝土檢測報告):
(一)原建造執照已逾施工期限,原始申報勘驗紀錄或依法令重新申請
建造執照無法檢附施工中混凝土檢測報告者。
(二)違章建築補辦建築執照,無法檢附施工中混凝土檢測報告者。
(三)施工中建築物因混凝土供應商停(歇)業或其他私權爭議、混凝
土供應商無法或拒絕出具施工中混凝土檢測報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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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築物混凝土材料依上述情事無法檢附施工中混凝土檢測報告,應由
建築行為人會同經國家認證合格試驗機構派員取樣,並依CNS14703或
相關規範檢測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但涉及私權爭議仍應由相關當事
人循司法程序處理:
(一)檢附文件規定:
1.花蓮縣建築工程硬固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會同取樣紀錄表(
如附件)。
2.硬固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依試驗機構格式),並由監
造人及承造人之專任人員(自行設計案件由會同建築師或專業
技師)於報告書空白處加註「取樣位置、數量及試驗結果符合
相關規定及規範標準」後簽名蓋章以示負責。
3.試驗機構資格文件影本(註記與正本相符加蓋機構及負責人印
信)。
(二)其他規定:
1.補辦建築執照案件尚未有監造人及承造人者,由設計建築師與
起造人負責會同,併同專業公會安全鑑定報告辦理。
2.自行設計案件或免申報勘驗案件應委託建築師或專業技師會同
,得免附專業公會安全鑑定報告,但應檢附建築師或專業技師
安全鑑定證明書。
3.取樣數量應參照實施要點檢測程序,並依各申報勘驗或混凝土
澆置施工單元計算,每單元至少取樣 3處,試驗結果須低於容
許值始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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