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不二價石藝品商店輔導及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石藝品業者(石藝大街除外)取
    得本府不二價石藝品商店保障資格(以下簡稱本資格),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建設處。

三、本要點所稱不二價石藝品商店,係指石藝品經評鑑後,訂定合理價格
    並依標價出售之業者。

四、石藝品業者申請本資格,應檢附下列書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四)商品評鑑相關證明文件。
  (五)商店主要商品簡介。
  (六)商店簡介二百字及照片檔。
  (七)聯絡人名片二張。

五、不二價石藝品商店應以單一價格方式定價並依商品標示法第九條規定
    清楚標明商品。不二價石藝品商店應使用由本府提供圖檔之不二價標
    幟(如附件二)以為識別,並將不二價標幟懸掛於店內明顯處。折扣
    商品及不二價商品應分區放置,並清楚標示折扣商品之折扣方式。

六、本府應於花蓮縣全球資訊服務網登錄不二價石藝品商店業者資料,以
    供旅遊消費者查詢,並協助宣導行銷。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