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水患自主防災社區維運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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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已建置水患自主防災社區持續運
    作,強化社區自主防災能力,以提升科技防災與避災措施,參考「經
    濟部水利署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績優水患自主防災社區獎勵作業要
    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範圍內,由該計畫、易淹水地區
    水患治理計畫經費、或本府自行編列預算建置之水患自主防災社區。

三、補助額度:每處水患自主防災社區以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補助額度
    得視本府年度預算編列調整。

四、維運補助經費支用原則如下:
  (一)辦理社區水災防災宣導、教育訓練及演練之支出。
  (二)辦理社區參與評鑑相關作業之支出。
  (三)辦理水患自主防災設備購置之支出。
  (四)辦理自主防災社區觀摩交流活動之支出。
  (五)其他(得含組織成員保險費及有關社區維運之支出)。
    前項經費不得支應相關膳食費用。

五、本補助經費請撥程序如下:
  (一)申請補助社區應提報計畫(如附件六)及社區公用存款存簿影本
        ,送交所轄鄉(鎮、市)公所預審無誤後,由鄉(鎮、市)公所
        函報本府核定執行。
  (二)受補助社區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檢附領據(如附件一)、相關憑
        證(如附件二)、照片、維運經費運用情形表【經費】(如附件
        三)、維運經費運用情形明細表(如附件四)、維運經費運用情
        形表【作業】(如附件五)送交所轄鄉(鎮、市)公所,經鄉(
        鎮、市)公所預審無誤後函報本府辦理核銷一次撥款。

六、補助款之支出運用,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報本府核銷完成。

七、本府得視需要會同管轄鄉(鎮、市)公所實地訪查受補助社區之維運
    情形。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得依「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績優水
    患自主防災社區獎勵作業要點」或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