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封路封橋標準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
        (總統府99年 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17931號令修訂
        )
  (二)花蓮縣公共設施災害搶險搶修暨復建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府財務字第0980179832號函發布)

二、參考
    交通部道路總局封橋封路標準作業程序( SOP)。
    ( 104年12月修正)

三、目的
    為道路及橋梁於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危險之虞時,本風險管理機制
    循標準作業程序及時封閉橋梁及道路,保障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並
    使道路運輸功能所遭受損害減至最低程度。

四、適用範圍花蓮縣政府及花蓮縣各鄉(鎮、市)公所轄管之道路及橋梁
    ,於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危險之虞時,依照本標準作業程序辦理封
    路及封橋,縣道 193線於颱風、災害等急迫情形時得委各公所辦理。

五、警戒時機
  (一)列為重點監控之道路路段:
        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或達管理單位擬定之水情(水位
        或雨量),或特徵雨量站之觀測雨量註 1達設定值註 2。
  (二)列為重點監控之橋梁:
        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或河川上游特徵雨量站之觀測雨
        量註 1達設定值註 2,或橋梁現場觀測水位達設定值。
  (三)其他橋梁:
        1.管理單位巡查或自氣象局、河川管理機關等網站監看河川上游
          雨量及水位等資料,經勘查、評估有需要時。
        2.接獲通報,經管理單位勘查、評估有需要者。
        3.警戒水位:距梁底淨空 1.5公尺(最小值)。
  (四)他路段: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期間,先前災害尚未修復
        之路基缺口或下陷之路段接獲通報後續災情,經管理單位勘查有
        需要者。

六、封路封橋時機
    封路之時機,經巡查或通報有下列狀況之一者執行。
  (一)道路因災害或無預警發生路基缺口或路基下陷且有擴大之虞時。
  (二)道路邊坡發生落石坍方且有擴大之虞時。
  (三)發生強烈地震且產生災情阻斷交通時。
  (四)預警性封路:重點監控路段觀測雨量值達到降雨觀測指標設定之
        累積降雨量行動值註 3。
  (五)預警性封路:重點監控路段連續數日之觀測累積雨量達警戒值註
        3 ,若考慮前期降雨因素影響,得於未達行動值前進行封路。
  (六)中央氣象局發佈海嘯警報,為維護警報區域路段行車安全時。
  (七)其他經道路管理單位評估有危害用路人安全之虞時。
        封橋之時機,有下列狀況之一者執行。
        各橋梁之警戒水位及封橋水位如后:
  (一)列為重點監控之橋梁:
        1.河川上游特徵雨量站之觀測雨量註 1達設定值註 2,經現場或
          其他方式確認後(優先考量)。
        2.橋梁現場觀測水位達(封橋水位)設定值。
  (二)其他橋梁:
        1.橋梁現場觀測水位達(封橋水位)設定值。
        2.封橋水位:距梁底淨空 1.0公尺(最小值)。
  (三)橋址水位未達封橋水位時,經巡查或通報有下列情形仍得提前辦
        理封橋:
        1.橋梁欄杆、伸縮縫有變位,橋台、橋墩有傾斜、下陷及土石淹
          沒之異常狀況或其他部位有異樣時。
        2.觀察橋基附近水流流況如有異常(如河川流速湍急、橋梁上下
          游側突然產生水躍、繞流、跌水及向源或側向侵蝕 ...等)或
          有異常河床變動時(如河床地質不佳或橋基裸露嚴重)。
        3.橋梁上游如有水位站之水位雨量資訊於過去數小時內水位急遽
          上漲且上游集水區持續降下豪雨。
        4.強烈地震後,發現欄杆及橋面版伸縮縫變位過大,橋面版隆起
          、斷裂<落>橋台、橋墩傾斜、下陷等有立即性危險,須緊急
          封閉橋梁進行檢查。
        5.事故部分車道受阻或雙向交通阻斷。
        6.橋梁引道邊坡研判有坍塌之虞者。
        7.其它天然災害或人為事故等事件。
  (四)夜間無法辨識水流狀況時亦得以封橋。
        註 1:觀測雨量得為10分鐘(或連續數個10分鐘)、 1小時、 3
           小時、 6小時、12小時或24小時累積之降雨量。轄管管理
              單位得律定多重降雨觀測指標,以求縝密。
        註 2:輔助性參考指標亦得為河川上游水文測站水位及水庫、攔
              河堰之排洪量。
        註 3:警戒值、行動值得由管理單位依歷史水情與災害紀錄訂定
              或委託研究或邀請專家學者以合議制試議訂。

七、任務編組

八、封路作業原則
  (一)進行道路封閉路段時管理單位應採取管制措施、兩端設置警告標
        誌,並於適當地點架設替代路線告示牌或改道指示標誌。
  (二)現場人員於封路後報告鄉鎮市公所管理單位課長或其指定代理人
        ,並應立即轉報縣長或其指定代理人。
  (三)通報人員依照「交通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行政通
        報(依序登錄網站、發送簡訊、傳真通報、發布新聞),通知警
        廣、媒體發布封路及繞道替代路線訊息。

九、封橋作業原則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陸上颱風警報前或大豪雨特報
        後,各鄉鎮市公所管理單位課長應即判斷,依需要預先排定警戒
        輪班人員。
  (二)進入警戒時機後,相關人員應即攜帶相關器材進駐指定橋梁,通
        報組同時通知警察單位待命。
  (三)現場人員應將橋梁、水位狀況回報工務段填報封橋警戒管制一覽
        表(附表一),如達警戒水位或橋梁有異樣時即通報指揮中心知
        警察單位進場協助維持交通。
  (四)現場人員依本程序第五條判斷認定需封橋時,應立即報告鄉、鎮
        、市長或其指定代理人,下達封橋指令,俟接獲指令後,立即請
        求在場警察單位協助管制交通,同時布設第一階段簡易阻絕設施
        (原則橋梁兩端同時布設,簡易阻絕設施包括警示帶、交通錐、
        蜂鳴器、警示燈等),防止用路人誤闖。情況緊急時,並得先布
        設第一階段簡易阻絕設施後,再報告鄉、鎮、市長或其指定代理
        人。鄉、鎮、市長或其指定代理人下達封橋指令後應立即轉報縣
        長或其指定代理人。
  (五)現場人員於完成第一階段簡易阻絕設施後,應繼續完成第二階段
        完整阻絕設施(包括充水式或RC護欄、拒馬、交通錐、警示燈等
        )完成封橋,並於橋梁兩端適當地點架設替代路線告示牌及指示
        標誌,必要時報告鄉、鎮、市長或其指定代理人要求後勤組支援
        。
  (六)通報組依照規定辦理行政通報(依序災情傳真、登錄網站及通知
        災害應變中心發布新聞),通知管線單位檢查附掛管線,通知警
        廣、媒體發布封橋及繞道替代路線訊息,知會中央道路管轄單位
        。
  (七)封橋人員持續監視橋梁狀況。
  (八)無預警已達封橋標準處理流程:
        橋梁經巡橋人員發覺或經各界通報,已達封橋標準時,應即通知
        警察單位到場協助交通管制,由鄉、鎮、市長或其指定代理人下
        達封橋指令立即封橋,下達封橋指令後應立即轉報縣長或其指定
        代理人。

十、開放作業原則
    封路開放作業程序
  (一)路基缺口搶通或坍方清除並完成相關交通安全設施經鄉各鄉、鎮
        、市公所管理單位課長勘查無虞後,在評估不影響行車安全情形
        下,由鄉、鎮、市、長或其指定代理人下達開放通車指令。
  (二)各鄉鎮市公所管理單位課長或其指定代理人視需要得指示人員持
        續現場觀察邊坡狀況並保持警戒。
    封橋開放作業程序
  (一)封橋原因消失,經巡查橋梁及引道,在評估不影響行車安全情形
        下,由各鄉鎮市公所管理單位課長或其指定代理人請示鄉、鎮、
        市長下達開放通車指令。
  (二)現場人員撤除交通阻絕管制設施開放通車
  (三)通報組依規定辦理恢復通車通報,程序及聯繫單位同第九條第(
        六)項。
  (四)各鄉、鎮、市公所管理單位課長或其指定代理人視需要得指示人
        員持續現場觀察橋梁狀況、水位變化、橋基沖刷等狀況並保持警
        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