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立鄉鎮市立托兒所組織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兒童托養,得設立托兒
  所,隸屬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托兒所置所長,承縣(市)長、鄉(鎮、市)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

  托兒所收托人數逾一百五十人者,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保育組:兒童保育、衛生保健及社會工作事項。
  二、行政組:文書、研考、採購、財產管理及事務管理事項。
  前項各組置組長,由保育員兼任。

  托兒所置保育員,並得置護士。

  托兒所人事會計業務由有關機關派員兼辦。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依本準則訂定托兒所組織規程及
  編制表,並依法定程序報權責機關核定。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