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兒童托養,得設立托兒
所,隸屬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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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置所長,承縣(市)長、鄉(鎮、市)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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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收托人數逾一百五十人者,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保育組:兒童保育、衛生保健及社會工作事項。
二、行政組:文書、研考、採購、財產管理及事務管理事項。
前項各組置組長,由保育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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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置保育員,並得置護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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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人事會計業務由有關機關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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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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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依本準則訂定托兒所組織規程及
編制表,並依法定程序報權責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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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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