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人民合法權益,辦理訴願事件及督
導各縣市政府訴願業務,特設臺灣省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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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會置委員八至十人,其中一人專任,由本府遴選具有法制專長之人員
擔任,餘由本府指派所屬高級人員或遴聘學者、專家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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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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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分別掌理本省省民訴願及再訴願事件之
審議事項。
本會設行政室掌理訴願輔導、訴願行政、資訊業務處理、文書、議事、
總務、研考、新聞聯繫、公共關係及其他不屬各組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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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專門委員、組長、室主任、秘書、編審、專員、科員、辦事員、
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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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會計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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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人事管理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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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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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會定之,報請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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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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