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人民合法權益,辦理訴願事件及督
  導各縣市政府訴願業務,特設臺灣省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

  本會置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會置委員八至十人,其中一人專任,由本府遴選具有法制專長之人員
  擔任,餘由本府指派所屬高級人員或遴聘學者、專家兼任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

  本會設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分別掌理本省省民訴願及再訴願事件之
  審議事項。
  本會設行政室掌理訴願輔導、訴願行政、資訊業務處理、文書、議事、
  總務、研考、新聞聯繫、公共關係及其他不屬各組之事項。

  本會置專門委員、組長、室主任、秘書、編審、專員、科員、辦事員、
  書記。

  本會置會計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會定之,報請本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