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印刷廠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便於服務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書刊、表件
等統籌印刷,特設本府印刷廠(以下簡稱本廠),隸屬本府秘書處。

本廠經營業務範圍如左:
一、關於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報、書刊、表籍、密件、帳冊、票據、證
    券等之承印事項。
二、關於本省各級學校教科書及各種教材之承印事項。
三、關於接受委託印件之承印事項。

本廠置廠長一人,綜理廠務,副廠長一人襄助之。

本廠設左列各課、室、處:
一、營業課:掌理市場銷售、成品運輸、倉儲管理、營收帳款及營業倉儲
    管理、營收帳款及營業分析統計等事項。
二、生產課:掌理生產製作、品質管制、工業安全衛生及有關工務事項。
    並設平版、鉛版工場,分別掌理分色照像、設計製圖、彩色黑白印刷
    、鑄字、檢、排版、印製、包裝及考工事項。
三、總務室:掌理國內外採購、文書、事務、出納、財產管理及不屬其他
    課室之事項。
四、臺北聯絡處:掌理臺北地區業務聯繫、製品承攬、貨品交付、帳款催
    繳及零件印製等事項。

本廠置秘書一人、技師一人、營業課長一人、生產課長一人、總務室主任
一人、臺北聯絡處主任一人、鉛版工場長一人、平版工場長一人並置業務
員、管理員、技術員、工務員、工務助理員、採購員、出納員、文書課員
、勞工輔導員、勞工安全管理員、事務員、事務助理員等各若干人,其人
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本廠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佐理員等各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廠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本廠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本廠承印印件價格之計算標準,由本府合署辦公各單位指派代表組織審議
委員會,共同審定之。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廠長核定後實施。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