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17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省文獻業務,特設臺灣省文獻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隸屬於本府文化處(以下簡稱文化處)。

  本會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省省誌之編纂出版事項。
  二、關於本省文獻資料之採集整理保管事項。
  三、關於文獻書刊之編印事項。
  四、關於本省史蹟、文物之研究考證事項。
  五、關於輔導本省各縣市文獻業務之推展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省文獻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承文化處處長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置副主任委員,襄理會務。

  本會置委員若干人,負責研究發展工作,其人選由主任委員遴選具有專
  門學術研究與著作之專家學者擔任之,並得聘請有關機關人員為兼任委
  員。
  前項兼任委員為無給職。

  本會設三組一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編輯組:掌理編纂、出版、史蹟研究及學術宣導等事項。
  二、採集組:掌理設計、調查、徵集、訪詢、圖書交換纂製拓本及通訊
      聯繫等事項。
  三、整理組:掌理登記、編目、鑑定、整理、繪圖、收藏陳列等事項。
  四、總務室:掌理印信、文書、研考、庶務、出納、財產管理及其他有
      關總務事項。

  本會置秘書、編纂、組長、主任、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顧問,為無給職。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
  事項。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會委員會議,每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
  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任主席。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會訂定,報請文化處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