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全省省稅及縣(市)稅務行政業務
,特設立臺灣省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本府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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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承本府財政廳廳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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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各組、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租 營業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娛樂稅稽徵及商港建設費
之行政業務。
二、第二組 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工程受益費、房屋稅、契稅
稽徵之行政業務。
三、第三組 徵課、單照、會計師登錄之管理及財務罰鍰之處理。
四、企劃組 稅務行政規劃設計、研究發展、納稅服務、法令宣導、特
定及陳情案件之列管、交付檢核、公文稽催。
五、電子作業組 本省稅務機關資訊業務之規劃設計、維護管理及督導
考核。
六、督察室 各項逃漏稅捐之調查處理及內部業務檢查、督導。
七、法務室 行政救濟案件處理、法令適用疑義諮詢及稅務法令之研議
整編。
八、秘書室 文書管理、事務管理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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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組長、室主任、督察、研究員、專
員、課長、高級分析師、審核員、分析師、設計師、稅務員、課員、助
理稅務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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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課長、課員、辦事員、書記、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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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長、課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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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課長、課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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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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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視業務之需要,得於特殊地區設置稽徵處(所),其組織法規另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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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局長核定,報請本府財政廳查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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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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