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所屬各工廠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1月1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規程第九條第一項之
  規定訂定之。

  各菸廠置廠長,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廠務;副廠長一人輔佐之。

  菸廠設左列工場、課、室,分掌有關事項:
  一、理切工場:掌理捲菸用葉之調理配合,捲菸配葉之切絲,現場品質
      控制,人工設備管理養護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捲包工場:掌理菸絲捲菸及包裝,現場品質控制,人工設備管理養
      護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物料課:掌理成品及原材料之運輸倉儲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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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務課:掌理工廠設備之預防保養修護,辦理機械、電力、電機、
      土木建築等工程、污染防治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掌理勞工安全管理及勞工衛生管理等業務及
      其他有關事項。
  六、試驗室:掌理研究發展,成品及原材料之化驗、分析、配置、品質
      管制、綜合性業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總務室:掌理庶務、採購、文書、出納、財產、動員、防護、檢核
      、其他有關事項及不屬其他工場、課室之事項。
  各菸廠視業務需要並得設左列工場:
  一、濾咀工場:掌理捲菸濾咀製作,現場品質控制、人工設備管理養護
      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再製菸葉工場:掌理複合菸葉之製作、捲菸用葉之膨脹,現場品質
      控制、人工設備管理養護及其他有關事項。
  松山及豐原菸廠在機器設備未更新前得仍暫設理葉工場、切葉工場、捲
  菸工場、包裝工場分別掌理捲菸用葉之調理、切絲、捲菸、包裝等有關
  事項。

  菸廠置技正一至二人、場主任二至四人、課長三人、室主任二人,並置
  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勞工安全管
  理員、勞工衛生管理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護士、書記等若
  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菸廠設會計室,置會計室主任,並置佐理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統計分
  析員、成本分析員,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務。

  菸廠設人事室,置主任,並置助理員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辦理人事管理及勞工業務。

  菸廠設政風室,置主任,並置助理員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辦理政風業務。

  菸廠之課、室(會計、人事、政風除外)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其股
  長由廠長就技士、課員中資深者,遴員派兼之。

  各酒廠置廠長,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廠務;副廠長一人輔佐之。

  酒廠設左列課、室,分掌有關事項:
  一、製造課:掌理酒類生產製造,現場品質控制,人工設備管理養護及
      其他關事項。
  二、工務課:掌理工廠設備之預防保養修護,辦理機械、電力、電機、
      土木建築等工程、污染防治、廢水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掌理勞工安全管理及勞工衛生管理等業務及
      其他有關事項。
  四、物料課:掌理成品及原材料之運輸、倉儲、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試驗室:掌理成品及原材料之化驗分析、微生物管理、品質管制,
      研究發展綜合性業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總務室:掌理庶務、採購、文書、出納、財產、動員、防護、檢核
      ,其他有關事項及不屬其他課室之事項。
  各酒廠視業務需要,並得設左列課、工場、室:
  一、製麥課:掌理麥芽製造,現場品質控制,人工設備管理養護及其他
      有關事項。
  二、酒精工場:掌理酒精精製,現場品質控制,人工設備管理養護及其
      他有關事項。
  三、高粱酒工場:掌理高粱酒及再製酒類生產製造,現場品質控制,人
      工設備管理養護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包裝工場:年包裝量在一千萬打以上之各酒廠,得專設包裝工場,
      掌理酒類包裝業務,現場品質控制,人工設備管理養護及其他有關
      事項。
  五、自動控制室:掌理電腦自動化控制、製程控制及生生產製程資料處
      理等業務。

  酒廠置技正一至二人、場主任一至二人、課長四至五人、室主任二至三
  人,並置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勞
  工安全管理員、勞工衛生管理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護士、
  書記等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酒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並置佐理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統計分析
  員、成本分析員,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務。

  酒廠設人事室,置主任,並置助理員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辦理人事管理及勞工業務。

  酒廠設政風室,置主任,並置助理員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辦理政風業務。

  酒廠之課、室(會計、人事、政風除外)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其股
  長由廠長就技士、課員中資深者,遴員派兼之。

  各材料工廠置廠長,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廠務;副廠長一人輔佐之。

  材料工廠設左列課、室,分掌有關事項:
  一、製造課:掌理菸酒包裝材料、生產製造,現場品質控制,人工設備
      管理養護暨有關事項。
  二、工務課:掌理工廠設備之預防保養修護,辦理機械、電力、電機、
      土木建築等工程、污染防治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掌理勞工安全管理及勞工衛生管理等業務及
      其他有關事項。
  四、物料課:掌理成品及原材料之運輸倉儲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試驗室:掌理成品及原材料之化驗分析、品質管制及研究發展、綜
      合性業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總務室:掌理庶務、採購、文書、出納、財產、動員、防護、檢核
      ,其他有關事項及不屬其他課室之事項。
  瓶蓋工廠不設試驗室,其業務由製造課掌理。

  材料工廠置技正一人、課長三至四人、室主任一至二人,並置勞工安全
  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勞工安全管理員、勞
  工衛生管理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護士、書記等若干人,其
  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材料工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並置佐理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統計
  分析員、成本分析員,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務。

  材料工廠設人事室,置主任,並置助理員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
  定之,辦理人事管理及勞工業務。

  材料工廠設政風室,置主任,並置助理員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
  定之,辦理政風業務。

  材料工廠之課、室(會計、人事、政風除外)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其股長由廠長就技士、課員中資深者,遴員派兼之。

  各菸葉廠置廠長,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廠務;副廠長一人輔佐之。

  菸葉廠設左列課、室分掌有關事項:
  一、農務課:掌理菸葉生產之輔導、管制、收購、研究發展綜合性業務
      及其他有關事項。並為利於菸田輔導得設輔導站分區輔導。
  二、工務課:掌理菸葉之調理複薰、品質管制、化驗、新舊桶材產製、
      及工廠設備之預防保養修護,辦理機械、電力、電機、土木建築等
      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污染防治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物料課:掌理成品及原材料之運輸倉儲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總務室:掌理庶務、採購、文書、出納財產、動員防護、檢核、其
      他有關事務及不屬其他課室之事項。

  菸葉廠置技正二人、課長三人、室主任一人,並置站長、勞工安全衛生
  管理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護士、書記等若干人,其人數另
  以預算員額定之。

  菸葉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並置佐理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統計分
  析員、成本分析員,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務。

  菸葉廠設人事室,置主任,並置助理員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
  之,辦理人事管理及勞工業務。

  菸葉廠設政風室,置主任、並置助理員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
  之,辦理政風業務。

  菸葉廠之課、室(會計、人事、政風除外)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其
  股長由廠長就技士、課員中資深者,遴員派兼之。

  各工廠職員之遴用,除會計、人事、政風人員另有規定外,其餘人員依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辦理。

  各工廠工人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管理之。

  各工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工廠擬訂,報請本局核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