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規程第九條第一項之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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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試驗所置所長,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必要時並得置副所長一
人輔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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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試驗所設左列各系室,分掌有關事項:
一、菸類試驗所:
(一)農藝系:掌理菸草並兼理釀酒原料作物之育種、栽培;烤菸及
調理技術之研究、試驗工作暨有關事項。
(二)農化系:掌理捲菸原材料、添加物及配方之研究,香菸製品、
香菸及釀酒原材料等之品質檢驗工作,並辦理菸田土壤、菸草
化學、營養及品質之研究暨有關事項。
(三)病蟲害系:掌理菸草菸葉及辦理釀酒原料作物、病蟲害研究等
工作暨有關事項。
(四)屏東、花蓮設置屏東、花蓮改良場,掌理試驗研究及推廣示範
等工作。
(五)總務室:掌理庶務、採購、文書、出納、財產、防護、檢核,
其他有關事項及不屬其他系室之事項。
二、酒類試驗所:
(一)釀造酒系:掌理釀造酒研究、分析、改進暨有關事項。
(二)蒸餾酒系:掌理蒸餾酒研究、分析、改進暨有關事項。
(三)化驗系:掌理酒類製品及物料檢驗、微生物之研究等暨有關事
項。
(四)總務室:掌理庶務、採購、文書、出納、財產、防護、檢核,
其他有關事項及不屬其他系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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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試驗所分置系主任三人、室主任一人、菸類試驗所置場主任二人,並
置技正、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等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
員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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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試驗所設會計室或會計員,其設會計室者,置會計主任一人,必要時
得置統計分析員,其置佐理員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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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試驗所設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設人事室者,置主任一人、助理員若
干人;設人事管理員者,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助理員若干人,其人數另
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勞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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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試驗所設有政風室者,置主任一人,助理員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
員額定之,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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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試驗所職員之遴用除會計、人事、政風人員另有規定外,其餘人員依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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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試驗所總務室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其股長由所長就課員中資深者
,遴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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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試驗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試驗所訂定,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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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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