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所屬(菸類、酒類)試驗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01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規程第九條第一項之
  規定訂定之。

  各試驗所置所長,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必要時並得置副所長一
  人輔佐之。

  各試驗所設左列各系室,分掌有關事項:
  一、菸類試驗所:
    (一)農藝系:掌理菸草並兼理釀酒原料作物之育種、栽培;烤菸及
          調理技術之研究、試驗工作暨有關事項。
    (二)農化系:掌理捲菸原材料、添加物及配方之研究,香菸製品、
          香菸及釀酒原材料等之品質檢驗工作,並辦理菸田土壤、菸草
          化學、營養及品質之研究暨有關事項。
    (三)病蟲害系:掌理菸草菸葉及辦理釀酒原料作物、病蟲害研究等
          工作暨有關事項。
    (四)屏東、花蓮設置屏東、花蓮改良場,掌理試驗研究及推廣示範
          等工作。
    (五)總務室:掌理庶務、採購、文書、出納、財產、防護、檢核,
          其他有關事項及不屬其他系室之事項。
  二、酒類試驗所:
    (一)釀造酒系:掌理釀造酒研究、分析、改進暨有關事項。
    (二)蒸餾酒系:掌理蒸餾酒研究、分析、改進暨有關事項。
    (三)化驗系:掌理酒類製品及物料檢驗、微生物之研究等暨有關事
          項。
    (四)總務室:掌理庶務、採購、文書、出納、財產、防護、檢核,
          其他有關事項及不屬其他系室之事項。

  各試驗所分置系主任三人、室主任一人、菸類試驗所置場主任二人,並
  置技正、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等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
  員額定之。

  各試驗所設會計室或會計員,其設會計室者,置會計主任一人,必要時
  得置統計分析員,其置佐理員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各試驗所設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設人事室者,置主任一人、助理員若
  干人;設人事管理員者,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助理員若干人,其人數另
  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勞工業務。

  各試驗所設有政風室者,置主任一人,助理員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
  員額定之,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各試驗所職員之遴用除會計、人事、政風人員另有規定外,其餘人員依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辦理。

  各試驗所總務室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其股長由所長就課員中資深者
  ,遴員派兼之。

  各試驗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試驗所訂定,報本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