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立博物館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17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蒐集、保存、研究、展示自然史類,各
  種標本及資料,並推廣博物館教育,特設立臺灣省立博物館(以下簡稱
  本館),隸屬本府文化處(以下簡稱文化處)。

  本館置館長,承文化處處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館設各組、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人類學組:人類學資料與標本之調查、蒐集、保存、研究並配合展
      示及教育事項。
  二、地學組:自然地理學與地質學之資料及標本的調查、蒐集保存、研
      究並配合展示及教育事項。
  三、動物學組:動物學資料與標本之調查蒐集、保存、研究並配合展示
      及教育事項。
  四、植物學組:植物資料與標本之調查、蒐集、保存、研究並配合展示
      及教育事項。
  五、推廣組:博物館教育之研究與推廣,展覽活動之規劃執行,資訊管
      理與出版,諮詢服務等事項。
  六、行政室:研考、文書、庶務、出納、警衛及其它不屬於各組、室之
      事項。

  本館置秘書、組長、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
  、編審、編輯、標本管理員、幹事、助理幹事、書記。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
  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並得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均為無
  給職。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訂定,報請文化處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