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水利局水資源開發工程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1月30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水利局(以下簡稱水利局)為辦理全省水資源工程,依據臺灣省
  水利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分設二個水資源開發工程處(以下簡稱工
  程處),其名稱以所轄水資源區域定之。

  工程處置處長,承水利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工程處設各課、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設計課:水資源開發工程之勘測、調查、設計與工程預算編擬事項
      。
  二、工務課:水資源開發各項工程之工務、監工、工程用地規劃等事項
      。
  三、檢驗課:工地試驗及工程品質檢驗事項。
  四、器材課:器材之供應支配及運輸保管事項。
  五、總務室:文書、出納、事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課等事項。

  工程處置課長、主任、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工程員、課員、辦事員、
  書記。

  工程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
  統計事項。

  工程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工程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工程處視業務需要得設臨時工務所、工作隊及勘測隊,所屬人員由工程
  處指定現職人員辦理。
  前項臨時工務所、工作隊及勘測隊之設置、撤銷,應報由上一級機關核
  定。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工程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工程處訂定,報水利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