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台北機廠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據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規程第十二條之規定
  訂定之。

  本局台北機廠(以下簡稱本廠)置廠長一人,承局長之命綜理廠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廠長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襄理之
  。

  本廠設左列各組、所,分掌有關事項:
  一、技術組:掌理車輛設備設計、改良、檢查、機械保養、技術規範事
      項。
  二、工作組:掌理車輛修製、施工計畫、工作分配、考核研究事項。
  三、材料組:掌理材料領發、搬運、保管、登記、審核事項。
  四、總務室:掌理文書、事務、保管、出納、福利及不屬其他各組之事
      項。
  五、材料試驗所:掌理材料之物理化學分析事項。
  六、技工養成所:掌理儲訓各種技術工人事項。

  本廠為辦理機客內燃車之修理、製造,得視需要分設各工區暨各類工場
  。

  本廠各組各置組長一人(技術、工作兩組組長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總務室置主任一人,各所各置所長一人(均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並
  置正工程司九人、副工程司十八人及教務主任、訓導主任、幫工程司、
  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員(兼任)、勞工衛
  生管理員(兼任)、工務員、助理工務員、工區主任(由相當技術人員
  兼任)工場主任(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化學主任(由相當技術人員
  兼任)、物理主任(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主任事務員、事務員、檢
  查員、監工員、司事、技術領班、技術副領班、技術助理、汽車司機、
  庫守、守衛班長、業務工、號誌工、技術工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
  算員額定之。

  本廠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並置主任課員、課員、司事等各若干人,
  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主計事務。

  本廠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並置主任課員、課員、助理員
  、司事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
  事查核事務。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訂定,報請上一級機關核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