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林業行政,經營、管理及發展全省
林業,以保育森林資源,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特設林務局(以下
簡稱本局);隸屬本府農林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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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承本府農林廳廳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及機關;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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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左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森林企劃組:林業資源之保育、利用、開發與森林經營計畫之研擬
、森林資源之調查及林業資訊之處理等事項。
二、林政管理組:森林管理、森林保護、林業推廣及林業行政等事項。
三、集水區治理組:保安林之經營管理、上游集水區之治理、林道與林
業工程之規劃、督導及維護管理等事項。
四、造林生產組:造林之調查規劃、育苗與撫育、國有林與公有林之管
理、林產物之處分、民營林業及林產工商業之輔導等事項。
五、森林育樂組:森林遊樂區之規劃、開發、管理與經營及自然生態保
育等事項。
六、行政室:研考、文書、事務、財產管理、現金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組
、室等事項。
前項各組、室得分課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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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技正、組長、主任、秘書、專員、課長、
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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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副主任、課長、帳務檢查員、課員、辦事
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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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課長、課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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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課長、課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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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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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於本省各地地區劃分為若干林區,各設林區管理處;並另設農林航
空測量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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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農林廳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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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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