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區漁業廣播電臺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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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省政府為發展漁業,便利漁民海上作業,保障其生命財產安全,特
  設臺灣區漁業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隸屬於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以下簡稱農林廳)。

  本臺置臺長,承農林廳廳長之命,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
  副臺長一人,襄理臺務。

  本臺設各課、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節目課:各項漁業節目設計、編排、製作、播出及監聽;新聞採訪
      、撰稿、編輯及錄音訪問等事項。
  二、工務課:各項電機器材之裝置、操作、修護及保養等事項。
  三、行政室:一般行政、文書、研考、財產管理、物品購置及不屬其他
      課事項。

  本臺置課長、主任、導播、編輯、採訪員、播音員、節目員、工程司、
  技術員、課員、辦事員、書記。

  本臺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臺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臺於澎湖設發射臺,於嘉義枕頭山設轉播站,專責辦理本臺廣播節目
  之發射及轉播事宜。
  前項發射臺、轉播站,除發射臺另置主任、工程司各一人外,其餘所需
  工作人員由本臺總員額中調派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臺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臺訂定,報農林廳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