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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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省政府為改進本省家畜衛生,特設立家畜衛生試驗所(以下簡稱本
  所),掌理本省家畜衛生之試驗研究及改進事宜,隸屬農林廳,其組織
  依本規程之規定。

  本所置所長,承農林廳廳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所設各系、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生物研究系:家畜、家禽保健衛生、疫病防治及研究試驗等事項。
  二、豬瘟研究系:豬瘟與海外惡性傳染病之診斷及防疫研究試驗等事項
      。
  三、疫學研究系:畜禽疾病、疫學病理與病性鑑定技術等研究、獸醫技
      術輔導、學術文獻之編輯及獸醫講習等事項。
  四、製劑研究系:動物用生物藥品之開發研究、製造改進及其他公民營
      生物藥品製造技術之指導、協助等事項。
  五、總務室:文書、事務、保管、出納等事項。
  前項總務室得分股辦事。

  本所置秘書、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股長、助理、課
  員、辦事員、書記。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
  辦統計事項。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本所為配合本省推動優良藥品製造標準及檢驗業務需要,特設動物用藥
  品檢定分所。
  分所得視業務需要,置分所所長、系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
  究員、助理、會計員及課員。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所及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及分所分別訂定
  ,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