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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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進本省農藥應用技術加強農業藥物、
  毒物試驗研究,特設臺灣省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隸
  屬本府農林廳。

  本所置所長,承本府農林廳廳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置副所長,襄助之。

  本所設各系、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殘毒管制系:農產品中農藥殘毒與毒性物質之分析、調查、預防、
      管制、安全評估標準之研訂,及農民安全用藥之指導事項。
  二、應用毒理系:農藥與代謝產物或其他毒性物質之毒性測試,及協助
      安全使用農藥之試驗研究事項。
  三、農藥化學系:農藥及毒物之有機合成技術之研究、農藥配方製劑之
      改進、農藥成品品質分析、標準規格之試驗研究事項。
  四、生物藥劑系:低毒性天然物、微生物及其產物、化學傳訊素等生物
      及生化製劑標準規格,及品質管制之試驗研究事項。
  五、農藥應用系:殺草劑、殺菌劑、生長調節劑、微生物製劑、殺蟲劑
      及殺鼠劑等有關農藥使用規範之研訂事項。
  六、公害防治系:農藥及毒物在農業環境中之分佈累積及其對農作物生
      長與品質影響之試驗研究事項。
  七、技術服務室:農藥及毒物科技發展資訊服務、農藥安全使用推廣教
      育、經濟效益評估,及受委託辦理農藥試驗與殘毒分析等服務事項
      。
  八、總務室:文書、事務、保管、出納及其他不屬各系、室之事項。

  本所置秘書、系主任、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助理、
  課員、辦事員。

  本所置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
  辦統計事項。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本府農林廳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