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立兒童之家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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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收容教養孤苦無依兒童及嬰兒,特於本
  省北區、中區、南區等地設兒童之家,定名為臺灣省立北區、中區、南
  區兒童之家(以下簡稱各家)隸屬於本府社會處(以下簡稱社會處)。

  各家收容之兒童,以初生至滿十五歲者為限,不分性別,其收容辦法另
  定之。

  各家置主任,承社會處處長之命綜理家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各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會工作組:社會聯繫、行為指導、個案登記、家庭調查及就學、
      就業、兒童保護、寄養等事項。
  二、保育組:兒童保育及生活輔導事項。
  三、衛生組:保健、環境衛生及醫藥器材保管等事項。四、秘書室:文
  書、出納、事務、財產、物品購置管理、業務檢查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

  各家置組長、室主任、醫師、社會工作員、輔導員、幹事、護士、保育
  員、助理保育員、書記。

  各家置會計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各家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各家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家訂定,報社會處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