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勞工處各區勞動檢查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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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省政府為執行勞動檢查,維護勞工權益,促進經濟發展,特設區域
  性勞動檢查所(以下簡稱各檢查所)隸屬於臺灣省政府勞工處(以下簡
  稱勞工處)。

  各檢查所置所長,承勞工處處長之命,綜理所務;置副所長,襄理所務
  。

  各檢查所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製造業組:掌理製造業之一般安全衛生、勞動條件檢查、勞動法令
      之宣導及服務事項。
  二、職業衛生組:掌理職業衛生之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等事項。
  三、危險性機械設備組:掌理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及代行檢查機構
      指導與監督事項。
  四、營造業組:掌理營造業、土石採取業之一般安全衛生、勞動條件檢
      查、勞動法令之宣導及服務事項。
  五、綜合組:掌理製造業組、營造業組以外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事業之
      一般安全衛生、勞動條件檢查、勞動法令之宣導及服務事項。
  六、行政室:掌理研考、文書、出納、庶務、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各組
      之事項。

  各檢查所置技正、組長、室主任、檢查員、組員、辦事員及書記。

  各檢查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各檢查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各檢查所所列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各檢查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檢查所訂定,報勞工處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