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77年12月31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一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隸屬於省政府警務處,其
  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本總隊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清剿匪類及鎮壓地方變亂事項。
  二、關於有關治安必要地區之警備事項。
  三、關於有關倉庫、廠場之警衛事項。
  四、關於重要機關之警衛事項。
  五、其他有關治安部隊之調派事項。

  本總隊置總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警,副總隊長襄助之。

  本總隊設左列各組室:
  一、警務組。
  二、督練組。
  三、總務室。
  四、保防室。
  五、醫務室。

  本總隊置主任秘書、秘書、組長、室主任、督察、組員、醫師、藥劑員
  、護士、辦事員、司號長、技士,並得僱用雇員、駕駛。

  本總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
  計事項。

  本總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本總隊設若干大隊、一個本部中隊,每大隊設若干中隊,每中隊設若干
  分隊及小隊。
  大隊置大隊長、副大隊長、警務員、督練員、總務員、保防管理員、醫
  師、藥劑員、技佐、護士、小隊長、隊員、傳達長,並置會計員、人事
  管理員。
  中隊置中隊長、副中隊長。分隊置分隊長。小隊置小隊長、隊員。
  每大、中隊各配置警務佐、辦事員、雇員、司號、傳達、駕駛。本部中
  隊並配置電務員、通訊長、臺長、技術員、器材管理員、技士、技佐、
  話務員。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列警察官職稱者除外),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總隊經費由內政部負擔。

  本總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總隊訂定,報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