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隸屬於省政府警務處,並
受經濟部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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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總隊掌理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國營與國省合營及特定各生產事項機構財產設備之護衛事項。
二、關於前款生產事業機構公共秩序之維持及員工安全保護事項。
三、關於妨害第一款生產事業機構違警案件之處理及刑事案件之偵查事
項。
四、關於第一款生產事業機構區域內之外事警察業務事項。
五、關於工礦警察人才之儲備及第一款生產事業機構警衛之派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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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總隊置總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警;置副總隊長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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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總隊設左列各組、室,其職掌於本總隊辦事細則內規定之:
一、警務組。
二、督練組。
三、總務組。
四、保防室。
五、醫務室。
六、公共關係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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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總隊置主任秘書、秘書、組長、室主任、督察、組員、醫師、藥劑員
、辦事員、護士、小隊長、隊員、傳達長、傳達及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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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總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
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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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總隊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助理員、雇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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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總隊下設四個大隊,一個本部中隊,三個直屬中隊。每大隊下設若干
中隊,每中隊下設若干分隊,分隊下設若干小隊。大隊置大隊長、副大
隊長,中隊置中隊長、副中隊長,分隊置分隊長,小隊置小隊長。每大
隊置警務員、總務員、督練員、人事管理員、隊員、雇員、傳達。每中
隊置警務員、督練員、辦事員、隊員、雇員、傳達,本部中隊並得置技
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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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總隊暨所屬各大、中、分、小隊編制及各級人員之官等、職等與員額
,均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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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總隊經費除派駐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以外之單位,由各駐在單位直接
劃撥外,餘均由經濟部在所屬各事業機構營業預算內「分擔保警費用」
項下統籌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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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總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總隊擬訂,報請臺灣省警務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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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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