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保安警察第四總隊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76年01月17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為維護省屬機關及省營事業機構安全,特設臺灣省保安警察
  第四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隸屬於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兼受有關廳
  處指揮監督。

  本總隊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省屬機關及省營事業機構警衛之派遣事項。
  二、關於駐在單位財產與設備危害之防止、秩序維護及員工安全之保護
      事項。
  三、關於駐在單位勞資糾紛之情報蒐集事項。
  四、關於駐在單位員工違警及刑事案件之協助調查事項。
  五、關於違反工礦法令之協助取締事項。
  六、關於駐在單位交辦之查緝事項。
  七、其他省屬機關及省營事業機構安全維護事項。

  本總隊置總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警;置副總隊長襄助之。

  本總隊設左列各組、室、中心:
  一、警務組。
  二、總務組。
  三、督練組。
  四、保防室。
  五、勤務指揮中心。

  本總隊置秘書、組長、主任、組員、督察員、辦事員,並得僱用雇員。

  本總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
  項。

  本總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本總隊下設隊,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置隊長、副隊長、警務員
  、分隊長、辦事員、小隊長、隊員、並得僱用雇員。

  本總隊部經費由省政府負擔,隊以下經費由駐在機構分(負)擔。

  本總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總隊訂定,報請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備查。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