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警政廳公路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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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公路交通安全、防止交通事故及旅
  客貨運安全,特設公路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隸屬本府警政廳
  ,執行公路交通法令時兼受本府交通處公路局指揮監督。

  本大隊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省公路交通安全維護事項。
  二、關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取締事項。
  三、關於指定道路行車事變處理事項。
  四、關於行車旅客貨運之安全維護事項。
  五、關於公路及交通上之違規事件及刑事案件之處理偵防事項。
  六、關於公路車站及收費管理站秩序之維護、稽查、取締事項。
  七、關於公路交通秩序安全及事故處理等之研究改進事項。

  本大隊置大隊長,承本府警政廳廳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警;置副大隊長襄助。

  本大隊設左列各組、室、中心:
  一、督察組。
  二、行政組。
  三、交通組。
  四、刑事組。
  五、總務組。
  六、保防室。
  七、勤務指揮中心。

  本大隊置秘書、組長、主任、督察員、組員、技士、技佐、警務佐、小
  隊長、偵查員、辦事員、書記。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
  辦統計事項。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大隊設第一、第二、第三隊,各置隊長、副隊長、警務員、分隊長、
  小隊長、警務佐、巡佐、警員、偵查員。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大隊訂定,報請本府警政廳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