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為執行高度機要警衛任務,特設臺灣省警務處直屬警察大隊
(以下簡稱本大隊),隸屬臺灣省警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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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置大隊長、承警務處處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警。
置副大隊長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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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設左列各組、室、中心: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督察室。
四、保防室。
五、勤務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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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置組長、主任、組員、督察員、通訊員、辦事員,並得僱用雇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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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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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
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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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下設第一警官隊、第二警官隊、警衛中隊、裝甲車中隊。
一、警官隊各置隊長、副隊長、組長、組員、技士、辦事員、雇員及話
務員。
二、警衛中隊置中隊長、副中隊長、分隊長、辦事員、小隊長、隊員及
雇員。
三、裝甲車中隊置中隊長、副中隊長、分隊長、技術員、通訊員、通訊
助理員、器材管理員、辦事員、小隊長及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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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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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大隊訂定,報請臺灣省警務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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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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