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警政廳警察機械修理廠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17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警政廳為修理全省警察槍械及車輛,特設警察機械修理廠(
  以下簡稱本廠)。

  本廠置廠長,承警政廳廳長之命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廠屬員工,置副
  廠長,襄助廠長處理廠務。

  本廠設三組,分掌左列事項:
  一、第一組:掌理武器修理及零件配製、教育彈藥之裝製事項。
  二、第二組:掌理車輛之保養、修護等事項。
  三、第三組: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及器材採購、財產、庫儲管理等事
      項。
  本廠置保防管理員,掌理有關保密防諜、安全防護、社會治安調查及保
  防教育等事項。

  本廠置組長、技師、保防管理員、組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
  統計事項。

  本廠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本廠為巡迴各級警察機關輔導檢修武器、車輛需要,得設遊修組,所需
  員額在本廠總員額內調派。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務之職等,除列警察官職稱者外,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訂定,報請警政廳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